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政府
投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0日
梅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
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6〕3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以政府性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设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对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依法选取等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管理)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四)市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 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以下非经营性项目可以不实行代建,并由项目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建设:
(一)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应当公开招标规模和标准的;
(二)救灾抢险急用项目;
(三)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项目;
(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内河航道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五条 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高效、专业、公开原则,实现投资、建设和使用彼此分离、相互监督的目标。代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的投资综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核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按照规定组织项目稽察和项目建设后评价;
(二)市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经市人大批准的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审查工程预、结(决)算,会同结算编制单位、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下称“市代建中心”)和使用(管理)单位,做好工程结算的定案工作;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四)市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活动情况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五)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中依法守纪、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再监督。
第七条 市代建中心负责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集中建设管理,代表出资人和使用(管理)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
(二)负责依法选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办理施工报建报批手续,负责场地平整工作;
(三)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对参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四)负责组织有关单位依法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负责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送审、确认;
(五)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的实体和资料移交手续;
(六)负责协调与建设项目有关单位的关系;
(七)向相关部门和使用(管理)单位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将代建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条 使用(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方案、建设规模、总投资额、标准,并按程序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负责建设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及通水、通电、路通,为工程开工提供必要条件;
(二)负责办理土地、环保、规划、人防、消防等前期报审报批手续,协助市代建中心办理施工报建报批手续;
(三)负责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落实和财务决算;
(四)负责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查,按工程建设进度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五)参与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及项目建设管理;
(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办理建设项目资产及建设资料接收和产权登记相关手续;
(七)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事项,及时反映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
(八)其他依法履行的相关职责。
第三章 建设项目代建实施
第九条 使用(管理)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向项目审批部门申报。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
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查后批复项目建议书,在批复中应当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明确不实行代建的,应当抄送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
第十条 使用(管理)单位根据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核准项目招投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市代建中心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项目招标方式,依法选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确定的总投资额,超过估算总投资额10%(含)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市代建中心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交付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要调整概算的,市代建中心向使用(管理)单位提出,使用(管理)单位同意后由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按程序批准后作调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或规范标准调整;
(三)因规划条件变化或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地下障碍影响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
上述情况之外要调整概算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组成项目稽察组,对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稽察,并会同市财政部门上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市代建中心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组织编制竣工结算并送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市代建中心按有关规定向使用(管理)单位办理实体和资料移交手续。
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使用(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维护,承建单位负责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
第十六条 市代建中心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对项目建设的所有资料都要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管理)单位办理资料移交手续时,组织有关单位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四章 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市级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按照现行的国家、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使用(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有关制度,分基建项目单独建帐核算。
代建管理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代建中心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按照建设工程资金支付管理程序,提出资金审核意见。使用(管理)单位同意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批,由国库直接支付工程费用。
第十九条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建设项目资金拨付使用进行监督。每月10日前,市代建中心负责向市监察、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和使用(管理)单位分别报送建设项目进度月报。
第二十条 市代建中心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管理职责,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投资、内容和标准的,对直接负责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梅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市府〔2007〕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