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6-02-04 08:05:0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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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关于促进

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4日




梅州市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推动我市民办学校做优做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稳步快速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意义民办教育是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办教育同属公益性事业,在分担教育投入、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满足优质教育需求、增强教育发展活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实现山区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力量。我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以更优惠的政策、更宽松的环境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来我市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加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办学格局,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二、发展定位与目标围绕“扩规模,提质量,创特色,亮品牌”的总体思路,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举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高等职业教育,促进各层次教育结构优化,扶优扶强,培育自身品牌,彰显办学特色,推动我市民办教育多元化和优质化发展,打造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错位发展、相得益彰的良好格局。

(一)大力推进民办规范化幼儿园和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到2017年底,全市民办规范化幼儿园覆盖率达90%以上,民办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覆盖率达100%。鼓励和扶持民办普通高中上等级、扩规模,民办普通高中优质学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更加规范,布局更加合理。筹建一所高水平的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二)到2020年,全市新建一批民办优质学校,各县(市、区)新建1—2所以上规模较大、质量较高、特色鲜明、社会声誉良好的民办优质中小学校。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

(一)市政府成立由分管教育领导牵头负责,教育、发改、人社、财政、国土、规划、住建、工商、公安、消防、民政、司法、水务、供电、卫计、审计、食品药品监管、税务、综治办、体育、文广新、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民办教育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项政策和工作落实情况,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工作。

(二)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思想,明确管理职责,切实履行职能,认真贯彻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积极参与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教育部门负责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制订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促进民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非学历教育等各层次教育结构优化和空间合理分布;研究推动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落实民办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科研项目申报等权益;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依法对负责审批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确认。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民办学校的收费监管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开办以及该类学校的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指导民办学校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落实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会同教育部门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评优评先、继续教育和档案管理等权益。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财政政策,以及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国土部门负责配合办理民办学校用地手续,对属于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按照《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规划部门负责将民办学校布点纳入教育布局总体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和建筑安全。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公安部门负责整治民办学校周边治安秩序,加强对校车安全的监管。

消防部门负责对民办学校校舍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负责民办学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民办学校师生的法制教育工作。

水务、供电部门负责民办学校的供水、供电等保障服务。

卫计部门负责对民办学校的学校卫生工作、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对民办学校专项资金、资助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民办学校食品经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联合教育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集体食堂的量化分级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导民办学校做好纳税工作。

体育、文广部门协助管理体育、艺术类民办学校。

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负责协调各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拓宽办学融资渠道提供支持。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按照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0〕38号)要求,对尚未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各类课外班,由综治部门协调当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担负起安全管理责任,督促主办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抓紧按程序登记注册,教育、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加大民办教育扶持力度

(一)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对新建、扩建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在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情况下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符合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教育设施用地可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并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规费减免优惠政策。各地可以将公办学校闲置的产权清晰的国有资产按照程序优先出租或拍卖给民办学校用于办学。教育用地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二)落实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落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有关教育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资助学,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愿无偿向民办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排污、通信等公共服务价格,应当执行与公办学校同一标准。

(三)拓宽办学融资渠道。

积极开放教育事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我市教育领域,积极探索委托管理、PPP、BOT等办学模式,鼓励国(境)外教育机构与我市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合作,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和先进办学理念,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运用信贷手段,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为民办学校办理非教学资产抵押贷款、学费等收费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鼓励支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投资公司以及其他企业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加大财政资金奖补力度。

从2015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含市原设立的民办学前教育专项资金300万元)作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民办教育优秀学校、举办者、校长和教师的表彰奖励,以及民办学校升级创优、特色项目建设的奖励补助,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的补助,民办学校年度规范办学、绩效考核的奖励等,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办法由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奖补力度。

对符合当地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按公办学校标准,纳入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范围。财政对民办中职学校与公办中职学校的免学费补助标准相同,对新评为省级重点中职学校以上的民办学校在当年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优先考虑。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申报中央或省实施的职业院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助学奖学政策。

(五)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参照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工资标准,制订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指导标准。依法与教师签订合同,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保障教职员工寒暑假期间带薪休假权利。民办学校教师在计算工龄、教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评先、表彰奖励、培训、考核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积极探索公、民办教师合理流动机制,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公、民办干部教师交流挂职或支教,工龄、教龄连续计算。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将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年度招生计划,在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等方面给予民办学校大力支持,并指导民办学校建立规范的学籍管理制度和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交通费减免等社会优待和参加评先评优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

五、促进民办教育特色发展

(一)推动民办学校特色发展。

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在规范办学行为的基础上,树立以特色求发展,以质量树品牌的观念,加大课程研究力度,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发挥体制优势,走个性化服务之路,形成素质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特色品牌。对创建等级学校和特色学校的民办学校加大扶持和奖励的力度。鼓励和支持优质的民办学校走集团化发展道路,组建集团式的办学实体。

(二)打造区域特色。

实行“一县一规划”,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具体实际,大力发展民办学前教育,鼓励办优质民办园;鼓励发展特色化、精品化义务教育,提升义务教育办学品位;发展高端民办高中阶段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多元化的需求。加强民办教育政策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支持民办学校在经费筹措、管理体制、办学模式、课程改革、人才培养、教师管理等方面大胆试验、创新,形成民办教育区域特色。

(三)扩大交流与合作。

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交流合作。支持民办学校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设双语班和国际课程班,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理解能力的人才。支持设立港澳台人士子女学校。

六、其他事项

(一)属于本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其设置标准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没有相应设置标准的,按照国家、省、市教育及有关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执行。文化教育类非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学校,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市政府此前制定的有关促进民办教育的政策措施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变化及有效期届满,及时对本意见进行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