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安机关办理无户口人员
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公安局、梅江、梅县区分局:
为做好我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结合我市户政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梅州市公安机关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局户政科反映。
梅州市公安局
2017年5月9日
梅州市公安机关办理无户口人员
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为规范我市公安机关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计委《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6〕180号)等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材料审核规范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入户
1.办理条件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等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出生医学证明》;
(4)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不能出具结婚证的,审核个人书面非婚生育说明。说明的内容包括:未办理结婚证的理由,生育的对象,生育的时间、地点,以及法律声明。
申请随父落户且《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父亲信息的,需审核具有亲子鉴定资质且在本省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鉴定机构亲子鉴定证明或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入户
1.办理条件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出生医学证明》;
(4)《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2.因特殊原因无法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
(1)父母双亡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且未被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无户口人员,由实际抚养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①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抚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③父母双方死亡证明材料;
④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实际抚养证明;
⑤全国人口信息库及打拐库排查比对结果;
⑥辖区派出所调查3名以上证人证言,并形成综合调查报告。
(2)父母一方死亡,存活的一方是未入户人员的法定监护人,未入户人员原则上应随其落户。如存活的一方也没有户口,其应按规定先办理户口后再为小孩登记户口;如存活的一方多年查找无果,无户口人员由其他亲属抚养的,由本人或抚养人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①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抚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③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亲属关系声明;
④父母一方死亡证明材料;
⑤全国人口信息库及打拐库排查比对结果;
⑥辖区派出所调查3名以上证人证言,并形成综合调查报告。
办理此类户口登记的其它未尽事宜,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6〕18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办理。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入户
1.办理条件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由本人或收养人(抚养人)向收养人、抚养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2.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1)1992年4月1日前收养的:
①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事实收养公证书(抚养公证书);
③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④无户口人员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
⑤其他证明材料。
(2)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间收养的:
①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事实收养公证书(抚养公证书);
③收养人(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④无户口人员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
⑤其他证明材料。
(3)1999年4月1日后收养补办收养登记的:
①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收养登记证;
③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④无户口人员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
⑤其他证明材料。
(四)因长期失踪或被宣告死亡后被注销户口又重新出现的人员入户
1.办理条件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无户口人员,本人可以到原户籍注销地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2.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1)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登记户口:
①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③一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及回执;
④派出所存档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底册);
⑤派出所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2)因长期失踪而被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或得知下落的无户口人员,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利益相关人到原户籍注销地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①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本人的居民户口簿;
③一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及回执;
④派出所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含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原户口删除或注销记录、户成员信息登记表以及人员身份核实情况报告等材料)。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入户
1.办理条件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2.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原居民户口簿底册;
(3)两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及回执;
(4)派出所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如已在其他地区落户的不再恢复原籍户口,但符合迁入条件的可以回迁户口。
(六)户口迁移证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入户
1. 属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涂改或损坏后失效的,原签发地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应根据本人申请,经在全国人口信息系统中核实未落户的情况后,补发或换发户口迁移证件。
2.属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按以下情形分类办理落户:(1)超过有效期限在 6个月以内的,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凭当事人情况说明,迁移证件继续办理相关事宜。(2)超过有效期限在6个月以上、两年以内的,如符合本地户口迁移条件的,换发新证后办理迁移手续;如不再符合本地户口迁移条件的,凭迁移证件回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入户
1.办理条件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外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由本人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2.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1)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
①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审核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③父母的非婚生育情况说明;
④中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⑤派出所调查3名以上证人证言及调查情况报告。
(2)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未成年子女户口登记:
①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出生地开具的出生证明(因国外出生地开具的出生证明不能识别的,申请人应提供翻译文本,并经本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翻译公证);
③中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④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国籍认定证明或《办理户口通知书》。
(3)国内居民与港澳台居民生育子女,未取得港澳台永久居民身份的人员户口登记:
①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国内居民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③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书》;
(八)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入户
1.办理条件
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询到身份信息且需在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福利机构向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2.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地址页的复印件);
(3)一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及回执;
(4)相关查询对比纪录。
(九)其他无户口人员入户
1.根据《收养法》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无法办理收养登记、事实收养或抚养公证的事实抚养人员,抚养或被抚养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关于当事人不符合收养登记、事实收养或抚养公证办理条件的意见;
(3)抚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4)被抚养人两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及回执;
(5)村(居)委会关于抚养和被抚养人的居住证明材料;
(6)全国人口信息库及打拐库排查比对结果;
(7)辖区派出所调查3名以上证人证言,并形成综合调查报告;
(8)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
2.对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其他无户口人员,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参照上述工作程序,由派出所调查证人证言,形成调查报告,刑事侦查部门采集指纹、照片、DNA血样,户口登记部门采集居民身份证照片进行比对,确保非被拐卖人口、非已登记户口人员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如需要其他地区或部门配合调查的,应及时递送书面函件,以回函为依据办理相关手续。
派出所户籍民警办理上述业务时,证件审核后收取复印件,签名并加盖核对章,其他证明材料收取原件存档。派出所综合调查报告应严格按照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计委《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形成。
二、审批流程规范
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一)1周岁内(含1周岁)无户口人员办理入户的,由派出所受理,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理。
(二)1周岁以上、3周岁以下(含3周岁)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的,由派出所窗口受理后交由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三)以下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由派出所受理审核后呈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县(市、区)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1.非婚生育、收养、流浪乞讨人员、弃婴办理户口登记和恢复原籍户口的;
2.3周岁以上办理户口登记的;
3.无法办理收养登记或收养公证书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办理户口登记的;
4.涉国(境)外人员出生小孩办理户口登记的。
(四)对个别情况复杂的无户口人员入户问题,县(市、区)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难以作出审批意见的,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请示,并按上一级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的批复作出审批意见。
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批。
三、其它
(一)对经认定为中国国籍或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填写并发给《办理户口通知书》。需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办理户口通知申请表》及近照一张;
2.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如在国外出生的应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证明;有关外文证明材料应当公证翻译或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
3.申请人在国外出生的,需提供入境时的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4.外籍父(母)的有效护照,或中国籍父(母)的中国护照、户口本、身份证,如在境外定居的,还应提交境外定居证明;
上述材料无特别说明的,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二)刑警部门采集血样、指纹、照片,DNA打拐库排查比对,具体操作如下:
1.派出所要确认委托的对象是属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是属于本规范所列需刑警部门配合解决的范围,决不能弄虚作假。确认无误后,填写《无户口人员DNA打拐库排查比对申请表》(见附件),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2.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派出所民警填写采集无户口人员血样信息、抚养人血样信息,并由派出所户籍部门在表上空白处签署“打拐系统专项工作”并加盖公章。
3.派出所将无户口人员及其抚养人带至县(市、区)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组织人员采集无户口人员及其抚养人的血样、指纹、照片等信息;登录“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负责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委托,经预受理后,由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派出所将相关样本送检市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4.血样采集取指端末梢血,需用符合DNA专业要求的采血卡和物证袋,采血卡和物证袋表面信息栏要填写清楚,特别是养父母的身份证号不可遗漏。
5.指纹采集在活体指纹机上进行,按指纹采集工作规范要求进行;所采集的指纹需打印纸质指纹卡,随委托书、当事人样本一起送检市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6.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委托时,需将此前派出所户籍部门在表上空白处签署“打拐系统专项工作”并加盖公章的无户口人员血样信息、抚养人血样信息材料拍照作为附件上传。
7.市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实验室负责委托事项的预受理、受理、检验,检验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出具鉴定意见书,相关检材在检验完毕后由送检单位领回。
8.市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DNA鉴定书的鉴定意见部分包括:无户口人员与其抚养人是否存在亲生关系;若无亲生关系,无户口人员样本所检验出的基因分型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鉴定意见书发往委托的派出所。
9.对于非法收养案件中,被收养人的DNA检验数据录入打拐数据库后,将比对情况截图作为附件与DNA检验报告书一并发放委托单位。如果出现二联体、三联体比中结果时,由委托单位按照打拐相关文件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落地核查。DNA检验报告内容:1.认定或排除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亲缘关系;2.排除上述亲缘关系后,将被收养人DNA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并出具该样本的打拐DNA数据库编号。
本规范自2017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无户口人员DNA打拐库排查比对申请表
附件
无户口人员DNA打拐库排查比对申请表
无户口人员 基本信息 | 姓名: 性别: 民族: |
出生日期:年月日 | |
住址: | |
监护人情况 | 姓名: 身份证号码: |
核查情况 | (走访核查情况,说明该无户口人员确属《梅州市公安机关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所列需刑警部门配合解决的范围)
|
派出所意见 | (经办人意见)
签名:年月 日 |
(派出所领导意见)
签名: 年月日 | |
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意见 | (业务部门意见)
签名: 年月日 |
县级公安机关 意见 | (分管局领导意见)
签名: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