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森林
火灾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稿)》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9日
梅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019年修订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安全发展理念,积极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保护环境资源,筑牢梅州生态屏障,落实“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及时、科学、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梅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梅州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灭火。应急处置森林火灾,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实施科学扑救,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森林火灾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地方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有关单位,按照森林火灾相应响应等级,负责本辖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快速反应,规范高效。发生火灾后,涉及的有关单位要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处置工作;处置森林火灾要规范有序、科学高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和灭火工作。市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森防指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森防指灭火救灾工作部署;指挥、协调市森防指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会商火情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及影响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市森防指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完成市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总指挥: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梅州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负责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林业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委。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梅州广播电视台、市公路事务中心、市气象局、武警梅州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梅州机场公司、中国电信梅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梅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梅州市分公司、广梅汕铁路公司梅州火车站、梅州供电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指导森林防灭火宣传及森林火灾重大灾情宣传报道;负责涉外信息发布及涉外新闻采访;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负责协调扑救工作等舆情引导应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发布,引导社会舆论客观正面报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事件新闻发布,及时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协调森林防灭火相关部门保障信息安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2.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指挥部灭火救援工作部署;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会商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调整或终止森林火灾应急响应;负责统一组织、调配、指挥各县(市、区)灭火力量;及时调配、发放救灾物资;及时启用避护场所,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受灾群众;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发布森林高火险命令;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掌握林火监测信息;牵头负责森林火灾边界联动相关工作;协调指导林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牵头做好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市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组织落实林业行业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火灾早期处置、防火设施设备建设等工作;负责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防灭火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专业队伍建设、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火情跟踪监测;编制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协助做好森林火灾调查和评估工作。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4.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测预报和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发布工作,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梅州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梅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森林灭火救灾工作;协调部队空管部门落实森林航空消防灭火飞行任务,必要时,协调调派部队直升飞机增援。
6.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协调、组织指挥市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7.市法院:负责组织和督促相关县(市、区)法院审判森林火灾案件。
8.市检察院:负责组织和督促相关县(市、区)检察机关办理森林火灾案件。
9.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森林防火项目立项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县(市、区)相关单位、部门做好灭火救灾所需的电力、成品油、煤炭、粮食物资保障工作。
10.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对学校特别是林区的学校每学期至少上好一节森林防灭火知识课和法律法规教育;协同有关单位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
11.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森林防灭火科技攻关、森林防灭火科技项目立项和评审工作,为森林防灭火工作提供科技支持。
1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保障森林防灭火应急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13.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维持灾区治安与交通次序,必要时,对火场区域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侦破森林火灾案件,打击利用火灾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按程序派调警务直升机执行航空灭火、运送灭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等任务;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设在林区的看守所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14.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导开展受灾特困群众救助和协助做好死亡人员亲属善后工作;负责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宣传、引导文明祭祀,指导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做好火源管理工作。
15.市司法局:负责协同做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为森林防灭火工作提供法律援助。
16.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解决市级森林火灾防灭火工作中所需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森林火灾预防和灭火、增强森林防灭火能力所需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17.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指挥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及时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
18.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指导和督促公路管养单位按照同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部署及时清理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用地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隐患;协调做好森林火灾灭火人员和灭火物资等应急运输保障;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19.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做好寺庙和民族宗教场所的防灭火工作,加强火源管控和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
2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野外农事用火管理;负责协调、指导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森林火灾防灭火工作,保障受森林火灾影响的人员、居民设施和牲畜安全;负责农耕人员的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
21.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A级旅游景区按照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完善景区防火保障措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引导,提醒进入景区开放范围内的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遵守景区安全管理规定,提高森林防火意识;指导、协调做好森林防火和有关宣传播出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灭火意识;指导、督促做好森林火灾的灭火、抢险等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2.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协助、指导相关县(市、区)做好灾区医疗救护、伤病员转送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救治;组织医务人员参加森林防火演练。
2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非法贩卖孔明灯、烟花、爆竹、香烛、纸钱等经营活动的管理和整治。
24.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和有关信息传播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正确引导舆论。
25.武警梅州支队:负责协调、组织指挥驻梅武警部队参与森林火灾灭火救援工作。
26.梅州机场公司:负责协调民航企业落实森林航空消防灭火飞行任务,必要时,协助调派增援飞机;协调民航企业优先运送扑救人员、装备和物资。
27.中国电信、移动、联通梅州(市)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基础运营企业提供灭火救灾所需应急通信保障;组织、指导、协调运营企业协助做好森林防灭火公益宣传、火险信息发布、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森林防火远程视频监控、应急无线电通信系统网络传输和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28.广梅汕铁路公司梅州火车站:负责组织、协调所辖铁路交通优先运送灭火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保障灾区所辖铁路交通运输安全;做好本系统职工和旅客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确保行驶在林区的列车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29. 市公路事务中心:负责灾区所管养公路的应急抢修。
30.梅州供电局:负责权属供电线路、供电设施的监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定期对供电线路安全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做好野外工程施工等野外火源管理。
2.2 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需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各镇(街)及以森林为主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单位,要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2.3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灭火工作由事发地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灭火工作,由市森防指,省森防指分别负责指挥。
2.4 专家组
本市和各县(市、区)森防指应成立专家组,健全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机制,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与咨询。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依托广东省林火监测中心,及时监测林火热点,准确核查和报告热点情况。协调驻梅森林消防飞机开展巡航监测,组织地面瞭望台、巡护人员开展地面瞭望监测。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分级及标识 LY/T 2578—2016 》,将森林火灾预警划分为极度危险、高度危险、较高危险、中度危险4个等级,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 预警发布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气象部门要根据实际及时会商,按规定发布本行政区域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市森防指办公室每季度分析各重点时段的森林火险形势,发布森林火险预测报告;并向各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在高火险时段,气象部门依据天气信息,制作全市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等相关媒体发布。
3.2.3 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气象预报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
(2)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巡山护林,做好灭火装备、物资和人员准备。当地各级森林消防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3)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依据其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区域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防灭火物资调拨准备;当地森林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况靠前驻防并做好紧急出动准备。
市森防指视情况组织对重点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3.3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森林火灾发生、发展、损失以及处置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同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其中,各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信息时,要同时抄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根据森林火灾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灭火情况等,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乡镇、街道办及村委(居委)应组织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初判达到Ⅳ级响应森林火灾,由乡镇、街道办森防指负责指挥;初判达到Ⅲ级响应森林火灾,由县级森防指负责指挥;初判达到Ⅱ级响应森林火灾由市级森防指负责指挥;初判达到Ⅰ级响应森林火灾,由省级森防指负责指挥。必要时可提级指挥。
4.2 响应启动
4.2.1 Ⅳ级响应
4.2.1.1 启动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乡镇、街道办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
(1)发生森林火灾,持续燃烧时间1小时内无法控制的;
(2)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到1公顷以上;
4.2.1.2 响应措施
(1)镇(街道办)森防指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镇(街道办)立即组织半专业森林消防救援队伍进行灭火。
(2)镇(街道办)森防指副总指挥或其他领导必须赶到火灾现场组织灭火,并立即向县级森防指办报告。
(3)预判在2小时尚无法有效控制的,镇(街道办)森防指总指挥必须立即前往现场组织处置;县森防指领导赶赴火场组织指挥,迅速调集周边镇半专业队伍赶赴增援灭火,县(市、区)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出动准备,赶赴火场实施灭火,并视情况报请市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
4.2.2 Ⅲ级响应
4.2.2.1 启动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县(市、区)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1)森林火灾持续燃烧时间超过4小时无法控制的;
(2)初判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
(3)危及居民区、营地、监狱(看守所)、厂房和军事、供电、供气、供油设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仓库、油库等重要设施和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
4.2.2.2 响应措施
(1)县(市、区)森防指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森防办和市应急管理局,向有关成员单位发出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各单位应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救援队伍立即前往灭火,县(市、区)森防指副总指挥或其他领导以及县森林防火专家组必须立即赶赴火场组织指挥,增派相邻乡镇、街道办半专业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增援灭火。组织撤离可能危及的居民,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重要设施安全,并视情况报请市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
(3)持续燃烧8小时未能有效控制的,县级森防指总指挥或县级政府主要领导必须赶赴现场组织处置,市森防指派出专业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调派相邻县专业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增援。
(4)持续燃烧12小时尚未能有效控制的,市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市森防指副总指挥或其他领导必须赶赴火场组织处置,组织市专家组研究灭火方案,增派相邻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增援,科学有效处置。
4.2.3 Ⅱ级响应
4.2.3.1 启动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
(1)森林火灾持续燃烧时间超过16小时尚未能有效控制的;
(2)初判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
(3)发生在市际交界地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
4.2.3.2 响应措施
(1)市森防指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市森防指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森防办和省应急管理厅,向各有关成员单位发出启动预案指令,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各单位应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市专业森林消防救援队伍立即前往灭火,必要时,调派相邻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专业救援队伍增援。
(2)持续燃烧20小时未能有效控制的,市森防指总指挥必须赶赴火场组织处置。
(3)市森防办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市森防指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协助,组织市专家组研究拟订灭火方案,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
(4)提请省森防指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
4.2.4 Ⅰ级响应
4.2.4.1 启动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省森防指启动Ⅰ级响应。
(1)森林火灾持续燃烧时间超过48小时仍无法控制的;
(2)初判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
4.2.4.2 响应措施
(1)市森防办立即向市总指挥报告火灾处置情况,市进入应急状态启动相关程序,向各有关成员单位发出启动预案指令,有关单位按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相关负责同志到市应急指挥中心开展工作。
(2)市森防指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森防指和省应急管理厅,市派出联合工作组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指令市机动专业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前往增援灭火(见附件2)。
(3)市森防指副总指挥进入应急指挥中心调度指挥森林火灾灭火。
(4)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或需要由省森防指负责处置的,报请省启动应急响应。
4.2.5 本预案根据森林火灾发生时间和面积按等级应急响应,对因发生森林火灾或处置森林火灾过程中有人员伤亡情形时,应参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按相应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3 现场处置
森林火灾现场应急处置,由森防指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3.1 灭火原则
灭火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灭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灭火战略上,直接灭火为主、间接灭火为辅,集中优势兵力,控制有利灭火地带,抓住有利时机速战速决;灭火战术上,实施分兵合围战术,组织救援队伍从火烧迹地或安全区穿行到火线,处置火线要自下而上扑打,先减弱后扑灭;灭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为主要力量,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灭火的人员参加;责任制落实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清理、看守和验收火场的责任制。
4.3.2 灭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应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灭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灭火作战时,不得从上山火的火头上方自上而下进入火场,不得从顺风侧坡火的下方进入火场,不得从山上往山下扑打上山火,不得在山腰直接拦截或开隔离带拦截上山火,不得在中午时段实施以火攻火。坚持在无可燃物或可燃物已充分燃烧的火烧迹地上进行休整,不要在即将发生上山火的山坡上休息,确保人员安全。灭火时要紧贴火线扑救,不要深入到没有燃烧过的山头地段,以防被火包围。
4.4 社会动员
森林火灾发生地森防指机构根据森林火灾危害程度和范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森林火灾灭火。不得动员未经培训的人员直接参与灭火行动。
4.5 应急联动
建立相邻行政区域联合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多起森林火灾时,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4.6 应急终止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消除后,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 灾后处置
5.1 善后处理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火灾发生地森防指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伤员救治、灾民安置、火场清理、灾后评估、灾区恢复重建等工作。
5.2 调查评估
火灾发生地森防指应当及时组织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及其他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在森林火灾扑灭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森防指提交调查报告。对于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市森防指要在火灾扑灭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森防指办公室提交调查评估报告。
5.3 火灾案件查处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一般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提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5.4 工作总结
各级森防指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及需要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灭火工作结束后,市森防指应向省森防指、市人民政府报送火灾灭火工作总结。
5.5 责任与奖惩
对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的公布,由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管理。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灭火过程和火灾案件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有林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应当按照《广东省森林消防队伍管理规定》建立专业森林消防救援队伍;林区村民委员会应建立一支10人以上的半专业灭火队伍。专业与半专业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应当配备灭火工具和装备,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培训和演练。
市在重点地区设置的市机动森林消防救援队伍,承担跨区增援灭火任务,由市重点配备装备,经与各县(市、区)森防指商议,调派的队伍在执行跨区增援灭火行动中,接受市森防指直接指挥。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跨行政区域执行森林火灾灭火任务的,所需费用由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7.2 运输保障
跨区增援灭火兵力及携带装备的运输以公路为主。特殊情况,请求民航部门支持实施空运。市交通运输局按照《梅州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梅州市突发事件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协调提供运送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所需的应急运输车辆,为应急车辆办理优先通行手续。
7.3 专家技术保障
火灾发生后,根据应急响应情况,各级森防指及时组织专家对森林火灾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火灾类型和性质提供技术支持。
7.4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需要飞机支援灭火,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省森防指提出申请,由省森防指向省航空护林站下达森林航空消防灭火任务。省航空护林站具体负责拟定森林航空灭火方案,组织、协调、指挥航空灭火计划的实施。必要时,省森防指向国家提出增援申请。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灭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要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地域的通信畅通。应急管理部门、林业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灭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6 物资保障
市有关单位应加强市森林防灭火应急物资和装备的储备,完善应急物资管理调配机制,加强重点地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灭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增援各地灭火需要。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7.7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将森林火灾灭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演练和评估
市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每年至少两次,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并修订预案的相应内容。
8.2 预案培训
加强森林火灾应急管理培训,不断提高应急处置森林火灾能力。
9 附则
9.1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9.1.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市支援的森林火灾。
9.1.2 重大森林火灾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市(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相邻市(区、市)火场距我市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市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9.1.3 较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9.1.4 一般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9.2 名词术语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3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修订,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制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镇(街道办),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可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办法(方案)。
9.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梅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10 附件
10.1应急预案响应流程图
10.2市跨区增援力量组成与调动
10.2
市跨区支援力量组成与调动
一、原则
(一)以各县(市、区)森林消防机动救援队伍为主,各镇(街道办)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为辅;
(二)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三)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二、跨区支援力量组成
当火灾扑救达到Ⅲ级响应,火灾发生地其他邻近地区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增援力量,接受市指挥部调度,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建立相邻行政区域联合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多起森林火灾时,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五华县、兴宁县、平远县林区发生森林火灾,梅县、蕉岭县、丰顺县森林消防机动队为增援梯队。
蕉岭县、大埔县、梅县发生森林火灾,梅江区、平远县、兴宁市森林消防机动队为增援梯队
丰顺县、梅江区发生森林火灾,梅县、五华森林消防机动队为增援梯队。
发生较大等级以上森林火灾,其他邻近地区森林消防队作为后备增援力量,接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度。需要驻梅省森林航空消防、解放军、武警部队增援的,根据火灾发生情况,按有关规定申请就近调动实施增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