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违法建设清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中央、省、市属驻五华各单位:
《五华县违法建设清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9年3月26日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房管局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30日
五华县违法建设清查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抓好我县违法建设清查专项整治工作,提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打造更干净更整洁更平安更有序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巡视整改要求和《梅州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工作要求,按照“统筹推进、属地管理、联合执法、突出重点、疏堵结合”的原则,有效遏制我县占用耕地、林地、河道、道路和违反规划许可私人建房等新增违法建设行为,逐步分类整治历史存量违法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管控机制,全面规范私人建房行为,优化城乡发展环境,努力打造“工匠之乡•宜居五华”。
二、工作目标
按照“控增量、减存量”的总体目标,利用2年时间,广泛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参与,通过上下联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占用耕地、林地、河道、道路和违反规划许可等各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重点查处私人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推动各镇各相关部门建立控制和查处私人违法建房的长效机制,确保我县私人建房有规可依、有章可循、违建必究的管理体制,至2020年底,实现违法建设增量得到控制,存量基本整治,形成长效机制,城乡建设纳入规范化轨道,实现我县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三、工作机构
为保障私人违法建房清查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成立五华县私人违法建房清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全县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统一指挥和部署。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曾光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曾清华(县住建局局长)
李定华(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少基(县房管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司法局、县城综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居办、县信访局、县消防大队、五华供电局、自来水总公司及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少基同志兼任,具体负责私人违法建房清查专项整治期间的日常工作,包括制定工作方案、综合协调、考核督办、通报问责、组织联合拆违等工作。成员由各职能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公路、城综、林业、水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行为认定、查证;加强行业管理,完善执法程序,依法处理违法占用耕地、林地、河道、道路、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等违法行为。
四、职责分工
(一)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所有私人违法建房活动的日常巡查管控、调查摸底和职权内的强制拆除工作。在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特别是破坏耕地、林地建房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发现村民违法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和道路等建房行为的,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扣押施工器械(搅拌车、泵车等)及建筑材料等,配合相关部门收集整理违法违规材料并依法处理。
(二)各村(居)委:各村(居)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是辖区内私人违法建房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的私人违法建房日常巡查监管、调查摸底、造册申报和协助强制拆除工作,发现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应及时制止,同时书面上报所在镇政府和自然资源所,并协助相关部门收集违建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对此方案印发之日起仍然在建的,发现不报、隐报或制止不力的,三宗以上的建议撤销所在村(居)党组织书记职务。
(三)县住建局:负责规划区内私人违法建房行为进行查实认定,依法采取措施限期拆除或依法作出处罚。加强行业管理,完善执法程序,依法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进行查处,严格控制新增违法建设。同时,应加强商品混凝土搅拌企业的行为监管,对为违法违规建房户提供混凝土的,一经发现,对混凝土搅拌企业依法查处。
(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县城和镇村违法用地的动态巡查,特别是加大对占用耕地建房的巡查力度,发现村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应立即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立案查处,依法依规强制拆除。同时,负责县城和镇村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用地性质建设行为的查处,各镇人民政府配合,按规定予以拆除。
(五)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负责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占用公路用地违法建筑及公路控制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的制止查处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六)县林业局:负责查处违法违规建设侵占林地的行为,形成财产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协助配合,依法予以拆除。
(七)县水务局:负责查处全县水库、山塘、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侵占河道的行为,发现违法占用河道影响行洪建房的,应立即制止,并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务部门牵头,镇人民政府配合,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同时,加强用水管理,对未能提供相关供水申请材料的违建施工工地和房屋,供水部门应协助做好停止供水工作。
(八)县公安局:负责拆除违法建房行为的治安工作,对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县环保局:依法查处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内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
(十)县城综局(县城监大队):负责县城规划区道路两边50米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的巡查监管,协助水寨、河东、横陂、转水镇做好县城城中村私人违法建房行为查处拆除工作。城监人员分组分区分片巡查监督,并做好巡查记录,落实责任人,建立完善辖区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制止、监控等工作机制。
(十一)县房管局:负责全县私人违法建房清查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整治期间的日常工作。
(十二)县宣传部门:负责清查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在五华电视台公布。
(十三)县人民法院:按照相关部门起诉后,负责违法违规建设案件查处中作出的没收实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涉及兴宁法院受理的,应协助沟通尽快立案判决。
(十四)县检察院:负责非诉讼、执行法律监督。
(十五)县监察委:牵头负责查处党员干部在清查专项整治工作中利用工作之便,失职渎职、工作不力、营私舞弊等拖延时间造成国家和个人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顶风抢建等行为,严厉打击保护伞行为。
(十六)县司法局:负责法制宣传和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和援助。
(十七)县信访局:负责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按照《信访条例》做好解释、疏导等工作。
(十八)县供电、供水部门:负责严把供水供电开户审查关,对已提供用水用电手续但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供水供电;对窃水窃电行为的,积极配合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已供水供电的,应立即纠正(停止供水供电),涉嫌窃水窃电的,应依法查处或向公安机关举报;对新申请报装用电、用水的,必须凭镇村建、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出具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方可办理。
(十九)县消防大队:负责私人房屋消防安全检查。
(二十)县农业农村局、人居办:负责指导各镇按照“三清三拆三整治”标准要求做好违法建筑、危旧房屋拆除后的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五、工作重点
自《五华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实施意见》(华府〔2013〕63号)实施以来,在全县城乡范围内已建和在建私人建房项目中违法占用耕地、林地、河道、河道路和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等建房行为和正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县城和圩镇规划区范围内未办理合法手续已建、在建的私人建房或不按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超层超面积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镇规划实施的;
(二)圩镇规划区范围外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已建、在建的个人建房和违法占用耕地、林地、河道、河堤和道路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建设行为;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建设,不按设计方案开挖山地的;
(三)清查土地来源,非法买卖土地、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弄虚作假等行为;
(四)未取得任何相关建房手续的私人建房,包括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五)违法集中连片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从事零散独建的小产权房而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
(六)所有个人建房用地,包括以下二种类型:1.有证有地。取得土地权属尚未建设的个人建房用地,包括已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但闲置未建设的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用地和少批多占的用地。2.有地无证。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或者通过各种渠道、手段非法占有的个人建房用地。
六、时间安排
清查专项整治活动从2019年3月开始,至2020年12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9年3月—2019年4月30日)。
1.动员部署。召开五华县私人违法建房清查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印发相关文书资料,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2.宣传发动。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宣传车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城市总体规划、琴江新区概念性规划、县“一核两区三组团”建设规划,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宣传清理整治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营造浓厚的清查整治氛围。
3.发布通告。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对管辖范围发生的违法占用耕地、占用林地、占用河道、占用道路和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等违法违规建房行为进行全面摸查,并开通违法违规私房建设举报电话,核实举报内容。县城综局负责对城区违法违规在建的个人建房下达停工执法文书,县城综、公安、供电供水等部门配合县住建部门逐户督促停工,接受清理,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拆除一起。
4.成立县私人违法建房管理办公室。从县住建、自然资源、林业、水务、交通、城综部门和各镇抽调专人组成工作整治小组,负责责成县住建、自然资源、林业、水务、交通、城综等相关部门对口依法进行私人建房管理和查处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刻制一枚“五华县私人违法建房清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章。
(二)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19年5月1日—2019年6月30日)。
由县政府牵头,从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房管局和各镇抽调专人组成清查调查小组,以镇、村(居)为单位,对已建或在建的私人建房逐户调查摸底,进行详细统计,全面准确地掌握各类违法违规私人建房的具体情况,制作调查笔录和勘查记录,逐户填写调查登记表,分户建立台帐,统一汇总到县清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摸清以下情况:
1.个人建房属拆旧建新、新建、改建或加层的;
2.持有何种行政许可手续;
3.土地来源和性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农用地);
4.建设行为人或户主的身份及建设的时间;
5.违法违规内容,包括违反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等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有无四邻矛盾等;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第三阶段:集中整治(2019年7月1日—2020年11月30日)。
按照法定程序,根据违法建设行为和违法发生的时间等情况,对不同类别的建设进行公示。各部门依照各自职权对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1.严重违法建设已建成的私人建房,应予以拆除:
一是对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或影响人居环境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各镇人民政府协助、各村配合,依法拆除;
二是对占用河道、泄洪道违法违规建设或影响行洪安全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县水务部门牵头,各镇人民政府协助、各村配合,依法拆除;
三是占用林地违法违规建设或影响生态环境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县林业部门牵头,各镇人民政府协助、各村配合,依法拆除;
四是占用道路违法违规建设或影响交通安全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行为的,由县交通、公路部门牵头,各镇人民政府协助、各村配合,依法拆除;
五是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住建部门牵头,各镇人民政府协助,各村(居)配合,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拆除;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各镇人民政府牵头,各部门配合,依法组织拆除;
六是未办理相关手续,无人居住且逾期无人申报的,视为无主房进行登记没收,由镇村予以代管或拆除。
2.对在建私人建房:未批在建的个人建房,一律停工;拒不停工继续抢建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人民政府牵头,依法组织拆除。
3.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可以通过整改,由自然资源和住建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及补办手续。
4.对无批准权限、超批准权限、违反审批程序与条件要求,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或个人建房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由县纪委、县监委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5.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偏私舞弊作为重点查处对象,严打黑恶势力保护伞。
(四)第四阶段:总结验收、建章立制(2020年12月1日—12月31日)。
做好建章立制,规范建房审批程序工作。
1.镇规划区外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农房建设,严格按一户一宅的规定,必须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先向村委申请同意后,经镇自然资源所进行用地审批,再到镇村建办办理报批报建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农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进行,积极引导农民到新村聚居点按规划自建农房。
2.镇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农房建设,必须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先向村委或居委申请同意后,经镇自然资源所进行用地审批,再到镇村建办办理报批报建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3.县城规划区内,各建设单位履行各项手续后,应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开具开工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镇及各职能部门相应成立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队伍,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各镇及各职能部门专项整治方案、整治工作小组人员名单和联络员联系方式于2019年4月1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职责,务求实效。清查整治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属地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处理”的方法进行。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明确责任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职,加强协调配合,互通信息、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做到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各镇、村(居)、林场、水库和县直各部门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私人违法用地及违法建房查处意见的落实。
(三)强化督办,严肃纪律。各单位要认真按政策规定、要求做好清查登记和查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督办,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工作措施,解决相关问题。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徇私枉法、弄虚作假、隐瞒包庇、违法违纪根据问责机制启动相关责任追究程序,发现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