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梅州市
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现将第七批梅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共计24处)予以公布。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附件:第七批梅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3日
附件:
第七批梅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