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梅州梅县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的公告
来源:市府办  时间:2020-04-30 16:08:3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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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梅州/梅县机场

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

一体化图的公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第四十六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的要求,现就梅州/梅县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以下简称“净空一体化图”)及相关使用管理机制、维护机制、生效日期及联络方式等公告如下:

  一、梅州/梅县机场净空一体化图

  (一)梅州/梅县机场净空一体化图2019-A版 总图(详见附图1)。

  (二)梅州/梅县机场净空一体化图2019-A版 局部图(详见附图2)。

  (三)梅州/梅县机场民航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图2012-A版 分图(详见附图3)。

  二、梅州/梅县机场净空一体化图使用管理机制、维护机制和联络机制

  (一)使用管理机制。

  梅州市人民政府和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共同划定机场航行服务程序保护区域,按照地市行政区域地界的范围进行分块管理。梅州/梅县机场净空一体化图具体使用规则如下:

  ⒈净空一体化图覆盖范围内控制高度(含)以下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净空一体化图审批。审批后,对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内的建/构筑物,以及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外高出机场标高150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应将其地理位置、海拔高度(1985国家高程基准)、角点坐标(WGS-84坐标系)、拟开工时间、拟竣工时间、项目建设单位及联系人信息报中国民用航空广东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备案,并抄送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梅州机场公司(以下简称“梅州机场公司”)。

  对于按照《民航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标准、规范需要安装航空障碍灯和涂抹障碍物标识的,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将相应安装实施方案报送梅州机场公司。

  ⒉拟建的建/构筑物确需突破净空一体化图控制高度的,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要求及相关净空审核流程,征求监管局意见。

  ⒊如拟建的建/构筑物有施工塔吊等附属设施需要临时突破控制高度,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征求监管局意见。如允许临时突破控制高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突破控制高度前25个工作日将相关信息通报梅州机场公司,以便机场及时发布航行通告。涉及临时突破最低扇区高度(MSA)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25个工作日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签订临时保障协议,确定超高位置、高度及持续时间等,报监管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⒋净空一体化图仅对建/构筑物的高度做出控制要求,其他如烟气、火焰、激光射线、粉尘等对机场净空保护造成影响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征求监管局意见。

  ⒌净空一体化图仅就民航无线电台站无源干扰对建/构筑物的高度做出控制要求,其他电磁环境有源干扰部分,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征求监管局意见。

  ⒍净空一体化图仅就民航运行对建/构筑物的高度做出控制要求,涉及其他如军用、警用航空运行高度控制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征求军队、公安部门意见。

  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净空一体化图审批、备案或征求民航行业意见的建/构筑物高度应包含避雷针、天线、电梯井、楼梯间、水箱、女儿墙等附属物的最高点海拔高度。

  (二)维护机制。

  净空一体化图原则上不宜频繁修改。确有必要因新增建/构筑物、地方规划调整等因素修改净空一体化图的,由引发相关修改的单位提出修改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修编。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标准、技术规范调整,或因飞行程序、运行标准、民航无线电台站调整及机场改扩建、机场总体规划调整等,须对净空一体化图进行修改的,应及时开展修编。民航运行所需控制高度低于净空一体化图控制高度的,在净空一体化图完成修编前,民航有关单位应将相应高度控制需求报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审核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相应区域高度控制意见,或者暂停相应区域净空一体化图的使用,恢复到原有净空审核工作流程。

  净空一体化图修编应按照相关技术和管理要求完成编制、审查和公布工作。

  (三)联络方式。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与民航广东监管局、梅州梅县机场公司应就净空一体化图的管理建立长效联络机制。联络人员岗位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于25个工作日内,函告相关单位。梅州市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2191979/2191382.

  三、生效日期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图:

  ⒈梅州梅县机场净空一体化图2019-A版 总图.pdf

  ⒉梅州梅县机场净空一体化图2019-A版 局部图.pdf

  ⒊梅州梅县机场民航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图2012-A版 分图.pdf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