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3-25 16:51:1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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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堵塞村级财务管理漏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提高村级民主管理和监督水平,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财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村级项目资金管理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由村委会研究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工程。

  (一)估算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微小型工程,不纳入基本建设管理范围,无需报发改部门审批。

  (二)工程建设资金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镇驻村干部、村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组成5人以上的审核小组进行审核、报镇级政府(丰溪林场)备案;5万元~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财审入库中介进行审核;2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项目,由镇级政府(丰溪林场)报县发改局或县财政局采购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县财政局财审中心进行工程结算审核;5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由镇级政府(丰溪林场)负责组织实施,在镇级政府(丰溪林场)报县发改局或县财政局采购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县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对工程进行预结算审核,并按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二、加强扶贫资金管理

  在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上,各村应严格按照财农〔2011〕412号、粤财农〔2016〕166号、埔府〔2016〕88号、埔财农字〔2016〕99号等文件执行。一是规范使用扶贫资金。各村应按照“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的要求,安排使用扶贫资金。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任何理由从专项资金中提取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确保专款专用。各村以资产、资金入股的,要签订完整的合同,制定收益分配到户方案。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确保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精准。二是加强扶贫资金的监管。各镇(场)要综合利用信息化等手段,严把扶贫资金使用审批关,加快扶贫资金使用进度,并督促做好公开公示工作。

  三、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

  各村集体资产管理应严格按照《广东省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执行。凡涉及村集体资产对外处置(含拍卖、转让、入股、出租、出借等),事前须报镇政府(丰溪林场)核备,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进行张榜公示。

  四、规范财务支出

  (一)规范误餐补助发放。村级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等会议,可参照埔行财字〔2016〕19号文件,给参会人员发放误餐补助。村“两委”干部不得领取误餐补助。

  (二)规范差旅费发放。村干部因公到镇内出差,差旅费标准由各镇自行制定;村干部因公到镇外出差,差旅费标准参照埔财行字〔2014〕11号、埔财行字〔2016〕17号、埔财行字〔2016〕18号,按“其他人员”或“科员及以下人员”的限额标准据实报销。

  组织单位已统一安排食宿或发放差旅补助的,不得再报销任何费用。以上各项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县有关文件规定的补助标准,且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三)规范离任村“两委”干部一次性补助发放。根据《中共梅州市委组织部 梅州市民政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梅州市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提标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组通〔2020〕38号)文件精神,正常离任村(社区)“两委”干部“发放一次性离任补助金”的政策终止执行,由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方式,按月直接支付正常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助给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个人。各村(社区)不得再发放离任补助。

  (四)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发生财务支出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规范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名(实物性开支须有验收人签名),经村集体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交村监委审核(签名或盖章),由财会人员予以审核报账。所有支出凭证一律不得使用白单报销。

  五、规范村民小组基本账户设置

  为规范基本账户管理,全县各村民小组只可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临时账户,要以“大埔县X镇X村X经济合作社”为户名,在大埔农村商业银行开设基本账户。银行基本账户预留印鉴须包括经济合作社公章、村民小组长和村委会报账员印章,现金、支票、印章、存折、存单、有价证券等必须专人分开保管,严禁由同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村民小组各项支出须报村委会核备。

  六、加强监督检查

  (一)财务公开常态化。各村要认真落实村级财务公开制度,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及时公开。各镇(场)要定期对村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对公开不到位的,要及时提醒,确保村级财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二)监督检查常态化。一是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认真查阅和审核有关会计账目,审议会签有关财务票据,定期查核各项资产,监督检查村务公开工作,并强化对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的全程监管。二是各镇(场)要强化对村级财务管理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村账镇代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村级民主理财、财务管理的指导,履行镇级监管责任,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指导、事后监管。三是县农村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着手组织对村级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检查情况和存在问题要及时予以通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报县纪检监察部门。

  七、各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参照执行。

  八、本意见凡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如相关部门制定新的政策,则按照新政策执行。

  九、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埔府办〔2018〕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