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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0-22 08:32:2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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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府〔2019〕17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先进

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促进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9日




梅州市促进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


为促进我市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培育形成高增长、高质量的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适用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新落户梅江区、梅州高新区、蕉华工业园,从事高端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先进轻纺、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产业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细分领域按《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统计局印发广东省先进制造业统计新口径的通知》(粤经信规划函〔2017〕121号)执行。

购地项目应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且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或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在本文政策基础上,对项目合理需求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租赁政府厂房项目达到落户所在地(园区)规定投资强度和纳税强度,且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享受本措施相关奖励条款。

二、项目落地进度奖励

以项目落户所在地(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为基准,给予项目最高不超过“实际购地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基准强度×5%”的落地进度奖。在项目用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半年内动工建设的,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40%的奖励;在投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主要建筑物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30%的奖励;竣工后三个月内投产的,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30%的奖励。(责任单位: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蕉华工业园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一次性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厂房建设实际投入金额按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以下类同)、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600万元、1200万元的奖励;机器设备实际投入金额按1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600万元、9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蕉华工业园管委会,市统计局)

四、租赁厂房优惠

对租赁政府厂房的项目,按“三免两减”(第1—3年租金全免,第4—5年适当比例减免租金)提供租金优惠。对需购买政府厂房的,可采取“首付+分期付款”方式,最多分期五年结清。对租用政府厂房年满8年,有意愿取得厂房产权的,可按照国有资产出让(转让)程序,将厂房产权出让给该企业,并按照出让价的3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蕉华工业园管委会,市国资委)

五、贷款贴息支持

在项目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3年内,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总额20%额度的贴息支持,每家企业贴息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蕉华工业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局)

六、物流费用奖励

在项目投产当年起3年内,按当年实际发生物流费用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物流费用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蕉华工业园管委会)

七、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创新奖励

协助企业争取《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工〔2016〕384号)中“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落户梅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奖补政策。对于整体搬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迁移手续完成的文件后,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企业新建成的国家级及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按国家级200万元、省级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经省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的建站单位、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对新建成的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蕉华工业园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八、发明专利及生产许可奖励

在项目投产当年起5年内,以项目在梅独立法人企业为主体申请获得发明专利奖、生产许可的,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发明专利获奖的,每项按国家级30万元、省级10万元给予奖励;获得生产许可并在梅州实现产业化的,每项按国家级发证20万元、省级发证10万元给予奖励。(责任单位: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蕉华工业园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

九、财政贡献奖励

协助企业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工〔2016〕384号)规定的普惠性奖补政策,并可在政策规定第1—3年40%、第4—5年20%的奖补比例基础上,视情况再从县(市、区)地方留存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叠加奖补。(责任单位: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蕉华工业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

十、高端人才奖励

在项目投产当年起5年内,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3名)和技术骨干(3名),其在梅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责任单位: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蕉华工业园管委会,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

十一、企业上市奖励

对拟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并取得中国证监委审理回执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拟在科创板上市并取得上交所审理回执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拟在香港和境外上市并取得审理回执,且企业主体、业务、资产、企业上市募集资金后续投资、税收均在梅州市境内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蕉华工业园管委会,市金融局)

十二、项目引荐奖励

为促进先进制造业项目落户梅州,对提供信息、推动项目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法人实体、组织机构和自然人给予项目引荐奖励(我市在职公职人员除外)。对提供有价值的投资信息,并促成项目完成公司注册,签订投资协议(不含框架、意向投资协议)的,一次性奖励项目引荐人信息费2万元;引荐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0.1%给予项目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蕉华工业园管委会,市商务局、市统计局)

十三、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省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谁受益、谁支出”原则,奖补资金由项目所在地(园区)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措施结合实际出台相关措施。

十四、企业需在梅州注册、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梅州、不改变在梅州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企业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应合理合法明确项目建设年限及年保底纳税额度。若企业违反投资协议,政府有权撤销扶持措施并追回奖补资金。

十五、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其中适用期限为八年的条款按八年有效期执行)。本市以往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执行;如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本措施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