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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来源:本网(梅州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05-06 16:25:1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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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扶贫局、统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0〕18号)、以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0〕95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各县(市、区)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尽快完成当地的提标工作,并将落实提高城乡低保及低保补差水平、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进展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各县(市、区)按执行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人员名册补发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其中,2020年新纳入的低保、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四、各县(市、区)要加强民政与扶贫开发部门的有效衔接。严格落实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准确认定对象,将符合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申请家庭成员纳入保障范围。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主动协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出救助申请,落实在保对象分类管理、定期通过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自动复核,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退保。

  本通知从2020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一年。

  附件:2020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梅州市民政局

2020年3月16日



附件:

2020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县(市、区)

城乡低保标准

(元/人月)

城乡低保补差水平

(元/人月)

城镇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元/人月)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元/人月)

城镇

农村

城镇

农村

梅江区

772

772

610

390

1240

1240

梅县区

772

532

609

302

1236

852

兴宁市

772

532

609

285

1236

860

平远县

772

532

609

276

1236

887

蕉岭县

772

532

609

290

1236

852

大埔县

772

532

609

276

1236

852

丰顺县

772

532

609

276

1236

900

五华县

772

532

609

276

1236

880


备注: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各县(市、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含分类施保)金额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