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单位,市、县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蕉华管理区办事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人事教育部反映。
二○○九年四月一日
梅州市蕉华管理区办事处
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推动经济生产发展。
1.招商引资工作。按照《印发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招商引资责任制的办法的通知》(蕉华区字〔2009〕3号)执行。本项由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认定。
2.重点项目建设。根据区党委、管委对重点项目的安排,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各项工作。本项由重点项目分管领导负责认定。
(二)促进社会事业进步。
3.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双查率”达到95%以上、节育率达到96%以上、政策生育率达到95%以上,且接受省、市、县检查达标,该项考核为达标。本项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考核。
4.用地管理工作。全年发生违法占用耕地建房1宗或搭建猪(鸡)舍2宗(含2宗)以上的,该项考核不达标。本项由梅州市国土资源局蕉华分局负责认定。
5.森林防火工作。全年发生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在15亩以上)的年度考核为不达标;各办事处全年发生火警超过2宗(含2宗)的,年度考核为不达标。本项由区林业办公室负责认定。
6.森林管护工作。因情况掌握不明并未及时汇报,发生群众性毁林2宗或以上的,该项考核为不达标。本项由区林业办公室负责认定。
7.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当年发生1宗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含食品安全事故)的,年度考核为不达标。发生山体滑坡或其它自然灾害造成1人以上(含1人)死亡的,年度考核为不达标。本项由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认定。
8.蓄水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三防工作责任制不落实,山塘、水库管护责任不到位,不按防限水位运行,年内发生蓄水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为不达标。本项由区农村发展管理部负责认定。
9.征兵工作。完成蕉华管理区当年度下达的征兵任务的为达标。本项由区武装部负责认定。
10.殡葬改革工作。遗体火化率必须达到100%。三道两区及第一重山严禁修建坟地,凡发生一宗,当年考核为不达标。本项由区民政办公室负责认定。
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98%以上为达标。本项由蕉华医院负责认定。
(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信访维稳工作。按照《中共梅州市蕉华管理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维稳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蕉华委字〔2009〕9号)执行。本项由区信访办公室负责认定。
1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被区综治部门检查考核 “一票否决”或当年被黄牌警告的,本年度为不达标。本项由区综治委负责考核。
(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14.班子建设工作。年终由机关、办事处干部职工和群众代表等对办事处党政班子进行民主测评。满意率达85%以上,或满意率、基本满意率在95%以上的为合格。本项由区人事教育部负责考核。
15.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班子成员无违法违纪行为,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达“好”以上的为合格。本项由区人事教育部负责考核。
16.党建工作。做好新党员发展、党费缴交、党报党刊征订等工作。本项由区人事教育部会同区办公室负责考核。
17.为民办实事。各办事处全年为民办实事不少于3宗,包括争取资金搞好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本项由区办公室会同财政局负责考核。
18.其它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区党委、管委交办的其它工作。本项由区办公室负责考核。
二、考核方式
19.实行季度通报制度(见附件2)。各办事处要于次季度(4月、7月、10月、1月)3日前将前一季度自查情况(见附件1)报区人事教育部。经考核责任单位认定、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在管理区内部刊物通报。
20.实行年终总考核。考核分为达标(合格)和不达标(不合格)两类。区考核责任单位应于次年的
21.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党委书记、主任刘作昆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副主任张军同志和区纪委书记刘锐清同志担任,成员由区办公室、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蕉华分局、人事教育部、农村发展管理部、林业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信访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奖惩办法
22.考核项目全部达标的,一次性拨给全部预留工作经费10000元,并给予通报表扬。
23.年终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则从预留工作经费中,每不达标一项,扣除1000元,直至扣完为止,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24.对招商引资和信访维稳工作的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考核监督
25.成立监督小组。为确保考核公平公正,考核接受社会监督。区党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7667303),由区人事教育部牵头,区办公室、信访办公室等部门成立监督小组,对考核中弄虚作假的,或把关不严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附则
26.本考核办法由区党委、管委负责解释。
27.本考核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