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蕉华工业园区 部门文件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1-08-16 15:50:14   浏览:-
字号:

区属副局以上单位(部门),市、县驻区有关单位:

《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于201011月印发实施,这是省委、省政府做好新时期信访维稳工作的重要举措和具体部署。现将《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实际,进一步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继续保持和实现来之不易的和谐稳定局面,为园区各项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要高度重视。尤其是各单位、各部门负责同志要清醒地认识贯彻《暂行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充分认识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意义。

二、要各司其职。我区作为参公单位,都是法律法规赋予一定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对每一项工作的开展实施做到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不断吸取经验和教训,特别是涉及民生问题要尤其慎重,真正达到办成事不惹事,为党委排忧解难,

三、要密切配合。信访维稳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具体讲就是,处理信访问题既要依法依规,又要讲求灵活应变。发生信访问题后可能牵扯涉及的部门二、三个甚至更多。在这种情况下,明确主办部门后,各相关部门要以主人翁的精神,主动介入,主动配合,切忌出现推诿、拖延,甚至表现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只有做到分工不分家对事不对人,充分发挥中层干部中坚力量的重要作用,全力以赴解难事、化矛盾,把我区不稳定的苗头化解在萌芽状态,使区领导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招商引资、解决民生的工作中去。

四、加大督查考核力度。为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明年将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细化考核标准,不断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并及时通报在信访维稳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工作措施不到位造成一定后果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请各部门、各办事处于2011120日前将贯彻学习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联系人:张彩玉,联系电话:7667909)。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以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依纪、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涉及信访工作的重要事项及突出问题。

第二章 信访工作责任

第五条 信访工作责任是指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以及在处理信访问题或事件时应承担的与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

本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工作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工作职责,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做好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事先公布接待来访时间、地点;定期分析排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不稳定因素,制定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限期作出处理。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单位领导,要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定期接待来访群众,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突出问题。

(二)亲自阅批重要群众来信;对上级批转的重要信访事项,及时阅批并督办;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及时转交有关负责人或部门办理。

(三)对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及信访积案实行包案或挂案处理,并按规定时限办结。

(四)发生重大越级集体上访或突发事件时,要亲自到现场妥善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决问题,避免发生恶性事件。

(五)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经常督促检查信访工作制度的执行和信访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做好来访接待工作;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信访工作情况、突出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二)认真办理领导批办、交办的信访工作事项,督促承办单位或包案负责人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

(三)发生重大越级集体上访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协助有关领导妥善处置,努力做好有关工作,避免发生恶性事件。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及适用

第十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责令改正和书面检查、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责令改正和书面检查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其他责任追究方式合并适用。

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合并适用。

将信访工作责任落实不力、信访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及东莞、中山市的镇,列为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地区,依据《广东省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实施办法》实施重点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发案单位、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给予责令改正和书面检查的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信访工作政策法规和上级工作部署,责任不落实,机制不健全,信访问题突出,信访工作长期处于被动局面的;

(二)不按《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办理信访事项,或者不按规定向交办机关及信访人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办结信访事项,或者故意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工作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发案单位、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给予停职检查或者引咎辞职的责任追究:

(一)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没有按《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办结的;

(二)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有明确规定应解决而没有及时妥善解决,引发群众越级集体上访事件的;

(三)发生群众到上级领导机关集体上访后,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派出负责人到现场疏导劝返,导致信访人在上访现场滞留,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生群众越级集体上访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导致群众重复越级集体上访的;

(五)对发现的集体上访苗头或者已发生的集体上访事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导致信访人非法聚集、游行、停工、停课、停市、阻碍交通、冲击围堵党政机关和重要场所等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发生打、砸、抢、烧等恶性事件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发案单位、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给予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的责任追究:

(一)决策失误或者工作失职,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或者对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拒不受理,导致发生信访恶性案件或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隐匿、篡改、销毁信访材料,或者将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转交给被检举、揭发单位和有关人员,过失或者故意泄露信访秘密,致使信访人、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陷害或者其他损失的;

(三)对信访人反映的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 事项和信访信息,或对发生重大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收受、勒索信访人钱物,或者阻碍、干扰对信访案件、群体性事件的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有本办法第十一至十三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干扰、阻碍或不配合组织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四)拉拢、收买办理信访责任追究事项工作人员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五条 有本办法第十一至十三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六条 受到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同时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中央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和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情况,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依据。被列为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地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在重点管理期间不得提拔任用。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使用和任职,依照中办发〔200925号文第十条规定办理。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使用及任职,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与权限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由党委(党组)、政府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及职责分工,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九条 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政府发现所属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有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形,按照管理权限责成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和有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对需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建议。

(三)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对需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建议。

(四)对在日常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由信访部门按照《信访条例》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对需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按照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建议。

(五)党委(党组)、政府决定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事项后,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或任免机关及被追究人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各自职责具体执行。

(六)信访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开展信访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按程序确定重点管理地区后,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或任免机关及被追究人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各自职责具体执行。

第二十条 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依照下列管理权限进行:

(一)给予责令改正和书面检查的,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信访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党委(党组)、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被追究人所在单位或任免机关执行。

(二)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信访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党委(党组)、政府批准后,由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信访部门或者任免机关、被追究人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在信访责任追究工作中,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通报交流信访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委(党组)、政府作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究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政府作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后,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信访部门按照分工权限制作《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书》(式样附后),以书面形式送达被追究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派专人与被追究人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有关工作或需要交接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与被追究人谈话、听取其陈述申辩和送达《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人员的有关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回复责任追究建议机关,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被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 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 在被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不服党纪政纪处分提出申诉的,按照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被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人员拒绝执行责任追究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的,由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负责办理信访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发案单位是指直接发生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部门和单位,责任单位是指按照规定有权处理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三条 对乡镇(街道)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实行信访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监察厅商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51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