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单位,市、县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蕉华管理区《关于切实加强农田承包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梅州市蕉华管理区关于切实加强农田
承包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了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规范农田承包经营行为,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区有关条例,保障家庭联产责任制取得的成果,切实加强农田承包经营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田管理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二、根据《关于加强市级工业园区规划控制的通告》(梅市府〔2003〕5号)和《印发梅州市蕉华管理区<梅州市蕉华工业园关于优化投资环境全民参与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蕉华区字〔2003〕3号),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蕉华工业园(蕉华管理区)规划区内进行以下行为:
1.不准私自买卖农田;
2.不准乱建房屋、乱搭临时建筑物及在生产基地上砌围墙;
3.不准乱取土、乱挖鱼塘;
4.不准乱建坟场;
5.不准新种长期作物(短期、季节性作物除外);
6.不准弃耕丢耕;
7.不准擅自调换田块;
8.不准擅自改变农田用途、性质。
三、正确引导承包户对农田进行合法、合理的产业结构调整,以增加经济社会效益。
四、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经蕉华管理区和所在办事处同意,对经营权可有偿转包互换、入股、承包农田流转等,所签订的书面合同需报蕉华管理区相关部门和所在办事处备案。
五、严格控制利用国有土地,不得非法私自占用,不得改变国有土地性质、属性、用途等,实行国有土地登记管理制度。对擅自改变国有土地属性、用途,违反管理规定的,蕉华管理区将依法对其地面附着物、经济作物等全部予以清除,并在按政策征用时,一律不给予任何补偿。
六、加强农田管理巡查制度。以各生产队管理员为点,所在办事处为线,蕉华管理区有关部门为面,定期全面清查承包责任田使用情况。对违反《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取土挖鱼塘、种植长期作物、乱搭乱建的行为,蕉华管理区将依法全部予以清理和拆除,并在按政策征用时,一律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七、加强农田资料核查建档工作。做好2003年费改税核定的农田面积帐薄、卡册的管理和完善工作,尤其是要做好各生产队田图绘制和完善管理工作,做到帐卡有增减、田图有变更的动态管理;2003年费改税核减已弃耕的,依据农户所签声明书,各办事处要认真收集原始材料,分队分户做好统计工作,做到面积、地块清楚;对已办理了养老保险收回的农田,各办事处汇总后,上报区农村部、市国土资源局蕉华分局备案;因国家或蕉华管理区建设需要,进行征地拆迁核减的面积,各办事处应及时做好农田面积变更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农田延包三十年政策,现有农田承包者(户主)保持不变,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由农户申请,生产队管理员提出意见,办事处盖章,并上报区农村部核准。
八、加强农田管理监督。因耕作需要,确实需要调整地块的,须经办事处和蕉华管理区有关部门同意,并在承包证和田亩册上注明,未经同意擅自调换田块,一律不予承认;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田经营权流转的需要,开发利用人必须征得户主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同时向办事处和区相关部门申请和核准,有关材料须装订成册报办事处和区相关部门备案,且不得违反农田管理“八不准”原则。
九、农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时,应本着“谁承包谁管理,谁负责谁受益”的原则,严格按照现有农田承包经营权证和有关政策、法律进行调处。
十、各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田管理,发现有违反农田管理的行为,应坚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各单位、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农田问题面向群众时,要耐心细致地向群众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不怒不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形成良好的干群关系。
十一、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