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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来源:本站   时间:2015-11-03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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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的要求,增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识,完善我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体系,以创业促就业,以创业促发展,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推动创业创新,激发全民创业热情,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梅州经济社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

  (二)目标任务。2015年至2018年,全市新建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2个,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3个,孵化初创企业500户以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10000人;全市扶持自主创业10000人,带动就业50000人。

  二、确保政策落实,加大资金支持

  (三)加大资金支持,确保资金发放顺畅。省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下达我市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资金分配计划,科学、合理用足用好省级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和要求抓好落实,切实保障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顺利开展。

  (四)创业培训补贴。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对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1000元;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纳入省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每人最高25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五)一次性创业资助。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六)租金补贴。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每年最高4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

  (七)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劳动者创办初创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可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八)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九)优秀项目资助。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互联网、物联网、现代农业、家庭服务业等领域中,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同时我市将推荐一批优秀创业项目至省,若项目被省评选为省级优秀项目,由省对每个评选通过的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省对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包括其他省市省级比赛)前三名并在广东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

  (十)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对达到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选标准的,省分别按每个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标准的按每个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以上奖补资金分配遵循效益导向机制,以优秀创业项目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通过公开征集项目、专家评审等方法相结合进行分配;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筛选、推荐或者申报一批技术成熟度高、市场迎合度高、项目前景好的创新型创业项目。经行业专家团队对备选项目从项目前景、示范效应等角度进行分析,对综合排名靠前的项目及项目单位给予奖补。

  三、降低创业门槛,放宽创业限制

  (十一)降低初创企业登记门槛。深化初创企业登记制度改革,精简和规范商事登记审批事项,依法依规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经济范围、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等有关登记事项。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部署精神,进一步简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

  (十二)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规费、服务收费。严格执行省制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不在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会费。事业单位的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初创企业均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

  (十三)放宽创业领域。对依法符合出资条件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均可投资设立企业,在项目申请、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国有土地使用、人才引进等方面,各类企业一律平等,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十四)放宽市级名称企业冠名条件。放宽企业(个体工商户)冠梅州市名称的条件。各县(市、区)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论行业和注册资金(本)的多少,均可申请冠梅州市名称,允许多行业综合性企业名称中使用“开发”、“发展”、“实业”等字词。对主要开展网上交易活动的企业,其企业名称中可使用“电子商务”字样。

  (十五)放宽出资额限制。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创办中小企业,允许用实物、商标、专利、商号、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70%。允许投资人以其在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

  (十六)放宽经营场所限制。申请人只需提交符合以下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租约或产权证明等能够证明其拥有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即予认可。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2、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需列明作为登记住所房屋的权属、用途等内容。3、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四、完善服务体系,加大政策扶持

  (十七)完善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各县(市、区)要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补贴发放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及时发布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充分发挥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和社会创业服务机构作用,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创业服务项目清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社会创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服务,形成多层次、广覆盖、专业化的创业服务体系。

  (十八)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完善银行与企业对接平台。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对中小企业贷款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加强专项指导和分账考核,为创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各商业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创新金融产品,增加贷款和授信额度,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将同城清算网络、银行本票业务推广到县、镇地区,拓宽农民创业融资渠道。

  (十九)加强担保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小额贷款担保体系建设,逐步提高政策性和非政策性信用担保能力,支持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积极为中小企业发展和扶持创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加大对各类创业项目融资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投资兴办科技型、服务型创业项目,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十)加强创业孵化服务。推动“丰华兴梅产业集聚带创业孵化园”园区建设,为创业企业开辟专门的创业孵化园区,完善服务功能,落实好租金补贴、岗位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引导各类创业企业进驻园区,集中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税费减免、创业咨询、项目推介、员工招聘等一站式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利用和协调好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孵化园区。

  五、弘扬创业精神,营造良好氛围

  (二十一)大力弘扬创业精神。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弘扬客商艰苦创业、自强不息的精神。加强就业观念教育,使广大劳动者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意识。大力弘扬“创业、创新、创优”精神,掀起“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企业创新业”的创业热潮。

  (二十二)营造良好创业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国家、省、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积极培育创业典型,发挥创业成功者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劳动者创业热情,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氛围,使尊重创业成为全社会的价值取向,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氛围。

  (二十三)积极推进创业教育。积极推进创业意识教育,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积极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并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优化创业教育师资结构,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建设,积极搭建创新创业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创业学院,积极争取省的奖补。

  (二十四)实施创业培训工程。建立覆盖城乡的创业培训体系,加强对城乡劳动力的创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城乡劳动力的就业、创业能力。逐步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面向各类创业主体开展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加强创业教育,在各类大中专院校开设创业培训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全市每年开展创业教育和培训2000人次。加强创业实践训练,建设和培育一批创业实训基地,帮助创业者积累创业实践经验。

  (二十五)充实创业导师志愿团队。组建一批由企业家、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组成的创业导师志愿团队,建立创业导师(专家)库,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建立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根据实际出勤时间给予交通伙食补贴。

  (二十六)放宽创业者入户等条件。初创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办理居住证(市外户籍人员)并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法定代表人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创业地;实施积分享受公共服务制度的地区,应适当增加法定代表人子女教育、享受城市公租房等积分分值。

  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

  (二十七)完善工作机制。发挥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规划,确保政策落实,协调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二十八)严格督查。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抓紧出台配套贯彻意见、实施方案或操作指南,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七、附则

  (二十九)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创业”,是指扶持对象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本市新创办企业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践活动。

  (三十)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三十一)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