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5〕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一、从2015年5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1010元(5.80元/小时)调整为每月1210元(6.95元/小时)。
(二)我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小时10元调整为每小时12元。
二、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对这次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劳动合法权益。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6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15〕2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决定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