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GS-2022-013
关于印发《梅州高新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园区各局(办)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市直派驻单位:
《梅州高新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园区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14日
梅州高新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战略性支柱产业发展规划,提升园区产业政策协同水平和综合竞争力,集中资源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端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推动产业向中高端迈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梅州高新区内从事生物医药相关领域研发、生产等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园区决定的其他支持对象。本办法支持对象应当主要从事生物技术、生物制药、现代中药、化学药、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等生物医药产业领域的研发、生产。
第三条 支持创新研发
对通过自主研发获得新药证书,在园区自主实施产业化或通过委托生产自主销售的产品,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受让、购买获得新药证书的,在园区自主实施产业化或通过委托生产自主销售的产品,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对于新启动临床I、II、III期研究的新药项目,经评审,按核定费用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和400万元经费奖励。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且自主实施产业化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通过委托生产自主销售的产品,按照相应奖励金额的50%发放。
对通过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CE(欧洲统一)、EDQM(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综合机构)、TGA(澳大利亚医疗用品管理局)、俄罗斯医疗器械及药品联邦注册管理局等国际权威认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按认证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通过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取得境外上市的新药,按认证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成果转化
支持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于率先在全国前三名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化学药制剂品种,每品种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其他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每品种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五条 支持新上项目
鼓励生物医药项目在园区投资,鼓励企业建设先进厂房、研发场所和引进先进技术与设备。对新建立的生物医药项目,按项目投资协议、备案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竣工投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经认定,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省市其他扶持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园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奖补资金由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兑现。
第七条 本办法由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或者相关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文件解读:《梅州高新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