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高新区 投资政策 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供地管理办法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机构 > 梅州高新区 > 招商引资 > 投资政策
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供地管理办法
来源:本网   时间:2012-04-01 00:00:00   浏览:-
字号:
  为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推动转移园大开发、大提速、大见效,加快梅州绿色的经济崛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园区的工业土地按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作为公开拍卖起拍价。

   第二条 严禁企业与企业之间私自转让土地,企业与企业之间私自转让土地不给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转户手续。

   第三条 购地企业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购地企业必须是如下产业:

  (1)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高端电子信息、LED产业、汽车产业(电动汽车)、太阳能光伏、生物制药、新材料、节能环保等产业及其配套产业;

  (2)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主导产业,包括: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

  2、投资规模: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

  3、投资强度及单位面积年税收:投资强度3750万元/公顷(250万元/亩)以上;年税收225万元/公顷(15万元/亩)以上。

  4、建筑物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1.2以上且建筑密度40%以上(根据不同的产业、项目实际用地情况,由企业提交相应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经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后,可适当调整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四条 购地企业自建宿舍的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额3亿元人民币以上(含3亿元)的企业,在符合国土资源部有关工业用地规定的情况下,可自建宿舍,自建宿舍的投资额须控制在占总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以内;固定资产投资额3亿元人民币以下,不能在供地地块上自建宿舍,以租赁园区宿舍和在新城区购买宿舍解决工人住宿问题。

   第五条 购地企业的建设进度规定

  1、在签订入园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管委会协助企业办理好用地批文;如因企业原因,在签订入园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未办理好用地批文的,管委会有权调整企业用地;

  2、在取得用地批文三个月内,建筑物基础动工;

  3、在取得用地批文六个月内,实际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总规划建筑占地面积50%的建筑物基础必须达±0以上;或实际建筑面积不低于总规划建筑面积的50%的建筑物基础必须达±0以上;否则,管委会可单方收回本协议项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及企业此前投入的一切费用不予任何补偿,企业应拆除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管委会扣除办理供地手续的费用后,退还企业已支付的地价款余额。

  4、在取得用地批文十八个月内,实际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总规划建筑占地面积50%的建筑物竣工验收;或实际建筑面积不低于总规划建筑面积的50%的建筑物竣工验收;否则,除已有建筑物的占地外,管委会可收回其他连片土地,企业应拆除连片土地内的地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管委会扣除办理供地手续的费用后,退还企业已支付的连片土地的地价款余额

  5、在取得用地批文二年内,企业完成入园协议中双方签字确认的总平面规划布置图上所有建筑物建设、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并投产纳税,否则,除已有建筑物的占地外,管委会可收回其他连片土地,企业应拆除连片土地内的地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管委会扣除办理供地手续的费用后,退还企业已支付的连片土地的地价款余额。

  6、在取得用地批文之日起满二十七个月后的30天内,建成的建筑物未达到入园协议约定容积率, 全部建设用地按开发成本价(约30万元/亩)450元/平方米补交差价,每平方米补交差价306元。

   第六条 购地企业税收规定

  1、在开始缴纳生产环节税收的次年1月1日起第一年全年必须完成入园协议约定税收的40%以上,第二年全年必须完成入园协议约定税收的50%以上,第三年全年必须完成入园协议约定税收的70%以上。

  如果不能完成上述规定税收,企业不享受《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中第八条“财政扶持”的优惠。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和起用时间

  1、本办法适用于 2011年7月1日 以后入园购地的一般性生产企业。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月1日 起不再执行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