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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运维业务处理流程规范》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5-03-12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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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下称省运政系统)数据修改及功能新增(变更)等业务的处理机制,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收集的对省运政系统运维服务工作的有关建议,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运维业务处理流程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印发(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要内容
《规范》明确了省运政系统的需求处理、数据修改、使用单位权限变更、使用单位新增设立等运维业务的处理程序,并开发了省运政系统 需求处理流程(编号:900001)、省运政系统数据处理流程(编号:900101)。
二、报送本市运维业务员
请各市按照《规范》的要求,选定辖区内相应类别(客运运维业务、货运运维业务、从业资格运维业务、维修运维业务、驾培运维业务、车辆技术运维业务、三资粤港澳运输运维业务、IC卡及耗材等)运维业务员,并填写运维业务员报名回执(见附件4)于2013年12月10日前报厅综合运输处。
三、其他
厅将于12月中旬组织全省运维业务员的培训工作,具体安排另文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省运政系统运维业务和IC卡及耗材领用全部实施流程化办理。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联系人:厅综合运输处李毅斌,020-83732187,传真:020-83846709;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易智君,020-83732232;运维单位刘绍文,020-83730348转615。
附件:1.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运维业务处理
流程规范
2. 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用户帐号及权限登记表
3. 广东交通虚拟CA单位数字证书申请表
4.运维业务员报名回执
附件1:
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运维业务处理规范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下称省运政系统)数据修改及功能新增(变更)等业务的处理机制,提升完善省运政系统业务功能和服务水平,根据《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粤交运〔2005〕244号)、《关于调整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粤交运函〔2012〕1759号),结合全省运维业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成立省道路运输信息化管理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道路运输信息化的组织建设及应用管理的全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综合运输处,负责全省道路运输信息化的建设、运营及维护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等工作。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按省交通运输厅的要求,在领导小组统筹下,具体负责按要求实施省运政系统的建设、运营及维护等相关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交通档案信息管理中心对省运政系统建设及运营维护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理,为领导小组提供相关技术性和事务性服务,保证建设和应用的整体 质量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的运维业务包括省运政系统的功能新增需求处理、数据修改、使用单位权限变更、使用单位新增设立、电子证书新增变更申请等。
运维业务由指定的运维业务员具体负责,包括受理同级与下级关于运维业务的申请,并按本规范要求审核与报送。
运维业务员应具有较好的工作责任心,熟悉相应行业的政策法规和系统管理规范。市级运维业务员由各市交通运输局(委)选定,省级运维业务员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选定。
市级运维业务员共分为7类:客运运维业务、货运运维业务、从业资格运维业务、维修运维业务、驾培运维业务、车辆技术运维业务、三资粤港澳运输运维业务。
第四条功能新增(变更)处理流程
(一)申请人(系统使用人员或单位)发起需求处理流程(编号:900001),录入拟新增(变更)的具体业务需求,及相关政策法规依据、设计思路和其他说明,将申请提交至辖区市相关类别运维业务员。
(二)市级运维业务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报同级主管领导签章后提交至省级运维业务员。
(三)省级运维业务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交至技术支持单位编写解决方案以及处理意见。
(四)技术支持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解决方案编写,提交至省级运维业务员审核。
(五)省级运维业务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至厅综合运输处对应业务主办人员复核。
(六)主办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提交至省运政系统监理单位确认开发工作量。
(七)监理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发工作量确认,提交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八)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工作,批转技术支持单位按核定方案予以处理。
(九)技术支持单位应按核定方案中明确的工作期限,抓紧开发功能,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省级运维业务员,再由省级运维业务员告知市级运维业务员及申请人。
(十)申请人对办理结果及满意度予以评价并办结归档备查。
第五条数据修改流程
(一)申请人(系统使用人员或单位)发起省运政系统数据处理流程(编号:900101),录入相关内容,扫描加盖本单位的“业务管理专用章”的书面申请作为流程附件,将申请提交至辖区市相关类别运维业务员。
(二)市级运维业务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报同级主管领导签章后提交至省级运维业务员。
(三)省级运维业务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提交至技术支持单位编写解决方案以及处理意见。
(四)技术支持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解决方案编写,按以下分类原则流转处理:
属于省级审批(核)业务的,主要包括省际客运、市际客运、农村客运、教练员、汽车客运站、国际道路运输、三资企业和涉及燃油消耗的货运车辆等业务的数据修改。
1.技术支持单位将解决方案提交至省级运维业务员审核。
2.省级运维业务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厅综合运输处对应业务主办人员复核。
3.主办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提交至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4.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工作,批转技术支持单位按核定方案予以处理。
属于为非省级务审批(核)业务的,主要包括货运、从业人员、维修、驾培等的数据修改。
1.技术支持单位将解决方案提交至省级运维业务员审核。
2. 省级运维业务员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解决方案反馈至申请人。
3.申请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核工作,反馈技术支持单位。
(五) 技术支持单位按核定方案,1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修改,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将流程提交监理单位备案审查。
(六)监理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数据修改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备案审核,将备案意见反馈省级运维业务员,再由省级运维业务员提交申请人,同时告知市级运维业务员。
(七)申请人对办理结果及满意度予以评价并办结归档备查。
第六条IC卡和耗材申领流程
(一)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根据卡片(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和耗材的需求量提出申领需求,加“业务管理专用章”扫描后,在省运政系统中发起IC卡及耗材领用审批流程(编号:900201),并将扫描后的电子文件作为流程附件,提交到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二)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核确定本次卡片和耗材的发放量。
(三)厅IC卡电子证件洗卡中心根据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核定的数量发放卡片和耗材。
(四)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确认卡片和耗材领用数量。
第七条省运政系统使用单位新增设立(权限 变更
(一)使用单位填写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用户帐号及权限登记表(附件2),报各地级以上市系统管理员审核确认(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技术支持单位进行单位权限调整,并及时告知市系统管理员。
(三)市系统管理员对单位权限调整结果进行确认,尽快组织完成具体岗位权限分配,并对本次权限调整过程填写评价意见。
第八条省运政系统电子证书的新增、变更申请
(一)使用单位填写广东交通虚拟CA单位数字证书申请表(附件3),加盖公章,由本单位系统管理员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厅电子证书技术支持单位审核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证书制作
(三)厅电子证书技术支持单位及时联系使用单位系统管理员,发放电子证书,该系统管理员对处理结果进行确认,并对本次处理过程填写评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