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梅州市进一步开展车辆
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梅州市进一步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梅州市进一步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2005年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治超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2005年工作目标: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6%左右,95%以上的“大吨小标”车辆的标定吨位得到更正。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联合专职执法队伍。为确保治超工作顺利进行,从公安交警、交通、公路抽调人员成立专职治超联合执法队伍。联合执法队由市治超办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各单位所抽调人员工资由派出单位负责,出勤补助由市治超办在治超专项经费中解决。每个治超点执勤人员组成为:公安交警8人,交通8人,公路32人。
(二)统一执法标准,严管重罚。各治超执勤点对超限超载车辆严格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每天四个班,实行24小时联合执勤,并根据全国治超办制定的《治理超限超载车辆执罚标准》进行严查重罚,坚决遏制恶性超限超载运输。治超执罚标准详见附件。
(三)落实经费,保障治超。市财政局在省给予治超专项补助的基础上,按工作需要从我市汽车养路费地方切块资金中拨付专项经费给予补助,专项用于执法经费补助、卸货场地建设和吊机、叉车的购置或租赁等治超经费的开支,确保治超工作正常进行。治超经费按照省财政厅、交通厅粤财综〔2005〕66号《关于在汽车养路费地方切块资金中安排治理超限运输经费的通知》精神,从我市汽车养路费地方切块资金中安排不低于实际切块包干资金总额的2%作为治理超限超载专项经费补助。对治超罚款由财政给予80%至全额返还作为专项经费。各治超执勤点经费开支补助标准视实际情况核定。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情况复杂,需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协调行动,采取综合措施,实行标本兼治。治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印发梅州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04〕21号)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确保部门联合,地区联动,进一步加大治超力度,全面推进我市治超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继续做好治超工作的宣传,重点围绕实施严管重罚,“大吨小标”恢复、保障交通畅通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加大治超工作的宣传力度,取得社会各界和车主、驾驶员的理解和支持。
(三)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执法水平。交通、公路、公安交警部门要抽调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熟悉人员参加治超执法工作,认真抓好各种形式的学习、教育和培训活动,准确掌握上级政策规定。执勤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禁止治超执法队伍在未经省政府批准的治理超限超载检测点以及进行流动检查执法。
(四)做好应急保障预案,维护正常交通运输秩序。公安部门要建立应急机制,安排一定的警力,及时处理在治理超限超载过程中的聚众闹事、车辆集结冲卡、堵塞交通和黑社会性质的威胁等突发性事件,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交通公路部门要成立应急保障组,组织足够的应急运输保障车辆,做好运力储备,制订详细的运输保障应急预案。一旦出现运输紧张、物资供应不足等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组织应急保障车辆进行抢运。因严重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对公路、特别是桥梁造成损坏、毁坏甚至中断交通的,公路部门要组织力量及时抢修,或及时开通应急便道,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五)加强信息通报和沟通工作。各部门要继续按照全国治超信息管理制度的要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运输价格变化、干线公路上货车流量等情况,要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解决。对于重大问题,要向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妥善解决,确保治超工作顺利进行。
各有关部门要对超限超载造成公路损失、交通事故四项指标(立案宗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收集,并与前期情况进行比较分析,于每月19日前报市治超办。
其他事项按照梅市府办〔2004〕21号《印发梅州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执行。国家和省政策、措施如有变动,本方案顺应调整。
附:治理超限超载车辆执罚标准。
治理超限超载车辆执罚标准
一、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限超载行为
(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六)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在集中整治期间,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1—5种情形的认定和查处;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6种情形的认定和查处。
二、执罚方式和标准
为贯彻全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抓好对擅自行驶公路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实施严管重罚,坚决遏制车辆超限超载反弹,持续、稳定地推动治超工作深入开展,依据《公路法》和粤公路函〔2005〕425号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对超限车辆的处罚裁量幅度(见下表)。
超限超载重量(吨) |
处罚金额(元) |
备 注 |
2吨以下 |
教育放行 |
|
2—5吨(含5吨) |
200—400 |
卸载 |
5—10吨(含10吨) |
500—1000 |
卸载 |
10—15吨(含15吨) |
1100—1500 |
卸载 |
15—20吨(含20吨) |
1600—2500 |
卸载 |
20—25吨(含25吨) |
2600—3500 |
卸载 |
25—30吨(含30吨) |
3600—4500 |
卸载 |
30—35吨(含35吨) |
4600—5500 |
卸载 |
35—40吨(含40吨) |
5600—6500 |
卸载 |
40—45吨(含45吨) |
6600—7500 |
卸载 |
45—50吨(含50吨) |
7600—9000 |
卸载 |
50—60吨(含60吨) |
10000—15000 |
卸载 |
60吨以上 |
不低于20000 |
卸载 |
恶意超限超载的,按照法律法规上限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