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州市委办、市府办印发《梅州市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试行)》,明确要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及公务活动,减少行政检查、公务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规定》明确,设置企业“安静生产期”,每月1日—20日期间,除省级及以上部门部署的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和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工作要求,以及直接关系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安全生产、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治理,调查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投诉举报、涉嫌违法活动,安全隐患正在整改,需要现场督促检查等特殊情形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对企业开展现场行政执法检查。
《规定》指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优化监管形式;各级有关单位应当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以外的公务活动,按照严控涉企考察调研、精简优化涉企会议、规范入企帮扶活动等原则开展除涉企行政检查以外的公务活动。
同时,推行“亮码入企”制度,并强化涉企行政检查和公务活动监督;对违规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和公务活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