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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21-11-02 16:57:1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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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府〔2021〕23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

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9日

梅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梅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维护等管理活动。

国家和省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安全监控等设施。

第四条  管廊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管廊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管廊规划建设的科学性、整体性、系统性。

梅江区范围内的管廊管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廊建设按立项审批权限由梅江区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负责。

梅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廊建设和管理的统筹协调。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市人民政府管廊工作综合协调的日常工作,负责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廊的统一规划管理。

入廊管线单位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管线入廊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可以采用政府出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社会投资等方式进行。

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和维护管廊的,投资协议应当明确管廊建设规范、运营维护期限和要求、收益和风险分担方式及管廊产权等内容。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管廊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管廊建设规划的修改,按照编制程序执行。

第九条  管廊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城市未来发展的需要,统筹考虑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与管线综合规划、道路交通、人防建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者修改中予以落实。

管廊建设规划应当按照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分步实施的要求,确定管廊的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第十条  管廊建设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管廊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管廊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管廊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管廊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二条  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管廊,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营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管廊,由协议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除下列情形外,在已建设管廊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应当按照管廊建设规划入廊敷设:

(一)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二)经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因技术条件无法入廊的其他管线。

第十四条  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供排水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行业管线单位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行业监管,督促管线单位逐步有序开展管线入廊工作。

对应当入廊的管线单位申请在已建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规划许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市政道路主管部门不予挖掘道路许可。

第十五条  管廊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管廊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管廊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管廊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营、维护和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管廊安全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并接受管廊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配备建筑、机电、燃气、供排水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管理制度,做好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工作;

(三)保持管廊内的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

(四)负责养护和维修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并建立工程维修档案;

(五)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进行管线维护和巡查;

(六)组织制定管廊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险情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七)对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内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督,发现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八)定期对管廊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对管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

(九)其他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八条  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另有约定的除外),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入廊管线的维护和巡查制度,做好维护和巡查记录;

(二)进行可能危及管廊安全运行的作业,作业前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报告,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

(三)使用和维护入廊管线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四)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责任人,配合管廊运营单位共同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

(五)建立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制度,做好维护和巡检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并接受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六)根据管廊运营单位的要求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负责实施;

(七)按时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八)其他为保障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运营单位备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廊建设单位提供的管廊信息,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向社会公布,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内从事可能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活动的,应进行事前安全评估,对涉及的管廊本体及可能影响的管线应进行监测,并采取安全保护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管廊运营单位有权对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内的合法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提出相应的安全处置建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

施工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

开展相应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拒不履行上述规定的,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向管廊主管部门报告,由其组织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  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进入管廊的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进入管廊的,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同时派员到场。

管线单位派员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应当服从管廊运营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  管廊发生事故时,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并按照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和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外管廊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