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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2年)》解读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2-12-01 16:12:5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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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原文:关于印发《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2年)》的通知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不断完善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市场监管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22〕15号),并结合我市市场监管实际,制定了《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2年)》。

  二、主要内容

  《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2年)》包括“四张单”,分别是免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和免强制清单,涵盖登记管理、网监、广告、计量、价格、知识产权等多个监管领域,共计43个事项。列入清单的事项均未触碰安全底线,但与企业日常经营和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对涉及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领域(如食品、特种设备等),依法实施特殊严格监管,不纳入清单管理。

  免处罚清单(18项):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的两种情形: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即法定免处罚,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则不予行政处罚;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即酌定免处罚,主要为当事人符合特定裁量情形则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清单(5项):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对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审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适用减轻处罚的违法行为,要求当事人至少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前四项中两种以上法定情形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清单(18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对适用减轻处罚的违法行为,要求当事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前四项中一种法定情形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免强制清单(2项):免予强制是指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后果,采取非强制手段可实现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手段。经研究,将“对涉嫌违法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分别列为免强制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