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文件精神,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作要求,现将2025年度梅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分要求
(一)会计人员2025年度应完成不少于90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其中公需科目学分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学分不少于60学分(其中专业通识知识学分不少于20学分)。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公需课学习要求,如会计人员需要使用2025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参加广东省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继续教育学分,均需单独完成公需科目30学分。
(二)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学位学历教育的人员,如在校学习期间取得初级会计专业职称证书,在校学习期间可不参加继续教育。毕业当年可上传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确认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学分。
(三)2025年度公需及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确认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30日,过期不办理补学补登。
二、专业科目学习内容
会计人员2025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分为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
(一)专业通识知识。必修课,包括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治、会计改革与发展等3个科目。
(二)专业核心知识。包括企业财务会计、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农村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税收实务、会计信息化等8个科目。
(三)专业拓展知识。包括可持续信息披露、审计基础、金融基础、财经相关法规、其他财会财经热点等内容。
重点学习内容分为初级学习内容、中级学习内容、高级学习内容(详见附件1)。会计人员可根据自身工作岗位和会计职称层级选择相应层级的学习内容,也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学习需要,拓展学习其他层级的学习内容。
三、学习形式及学分登记管理
(一)信息采集。会计人员需先登录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https://ausm.mof.gov.cn/index/,以下简称“全国统一平台”)并完成信息采集。
(二)学习方式。
1.公需科目:公需科目学分均通过远程培训取得。已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直接使用信息采集账号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czt.gd.gov.cn,以下简称“广东平台”),点击“业务办理—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模块,在该
模块中,点击“继续教育学习资源—公需课”进行在线学习。
2.专业科目:专业科目学分可通过远程培训、单位自行组织以及学分折算等方式取得。
(1)远程培训通过广东平台完成。
(2)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和学分折算方式通过全国统一平台办理学分申请和登记,具体学分事项及登记办理要求详见附件2。
3.远程培训机构:远程培训机构名单经市财政局备案通过后,在广东平台公布。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对会计人员要求。会计人员应尽快完成信息采集工作,并按照信息采集所属地会计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完成继续教育。
(二)对各单位要求。请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鼓励和支持单位会计人员尽快完成信息采集,按时完成年度继续教育。
(三)对各县(市、区)要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引导督促本辖区内会计人员按要求尽快完成信息采集工作,并及时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审核登记,确保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顺利开展。未在全国统一平台完成信息采集的人员,在广东平台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将无法回传全国统一平台和确认继续教育学分。
五、注意事项
近期全国统一平台将通过技术手段集中办理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记录缺失的补登工作,因此自2025年度起,广东省会计管理部门将不再办理全国统一平台中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分补登个人申请事项。
附件:1.2025年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重点学习内容
2.2025年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形式及学分确认方式
3.关于公布2025年度梅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名单的通知
梅州市财政局
2025年8月14日
附件1 | | | | | |
2025年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重点学习内容 |
专业科目 | 初级学习内容 | 中级学习内容 | 高级学习内容 |
类型 | 科目 | 序号 | 子科目 |
专业通识知识(必修课不少于20学分) | 会计职业道德 | 1 | 会计职业道德与诚信体系建设 | 商业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信用建设与会计诚信、严重会计失信行为、财务造假与会计舞弊典型案例分析等。 |
会计法治 | 2 | 会计法律法规制度 | 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会计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人员管理、会计报务市场监管、财会监管等部门规章、制度文件。 |
会计改革与发展 | 3 | 新时代会计改革与发展 | 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及系列解读,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2025年)、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广东省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等。 |
4 | 新中国会计发展沿革 | 会计史,我国会计准则制度演进与经验启示等。 |
专业 核心 知识 | 企业财务会计 | 5 | 企业会计准则 |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概况,当年新制定修订或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常见业务的会计处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 | 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准则解释及会计处理规定的应用。 | 具体企业会计政策的分析、判断及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的综合运用。 |
6 | 小企业会计准则 | 小企业常见业务的会计处理。 | |
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 | 7 |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 我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概况,当年新制定修订或实施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基本准则,行政事业单位常见业务的会计处理;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 | 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政府会计制度。准则制度解释及会计处理规定的应用,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 |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综合运用。 |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部门预决算编制、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分析。 |
8 | 非营利组织及基金类会计制度 |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工会的会计核算、社会保险基金等基金(资金)的会计核算。 |
专业核心知识 | 农村会计 | 9 | 农村会计制度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 |
管理会计 | 10 | 管理会计理论与应用 | 我国管理会计体系概况,业财融合实践,当年新制定修订或实施的管理会计指引。 |
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管理会计指引体系概况。 |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管理会计典型案例分析。 | 管理会计工具与方法的综合运用。 |
内部控制 | 11 | 内部控制理论与应用 | 我国内部控制体系概况,当年新制定修订或实施的内部控制有关制度。 |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知识。 |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评价指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与报告管理。 |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评价指引的综合应用。 |
财务管理 | 12 | 财务管理理论与应用 | 企业财务管理基础知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基础知识。 | 企业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运营资金管理、财务报表分析等实践运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 财务管理知识在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综合应用。 |
税收实务 | 13 | 税收法律法规制度与实务应用 | 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概况,当年新制定修订或实施的税收法律法规制度。 |
主要税种基本知识,税收征收管理。 | 流转税、所得税等税种重点难点问题,税务与会计相关问题。 | 税收知识在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综合运用及税收规划与管理;国际税收法律法规及征管实践;税务违法失信典型案例分析。 |
会计信息化 | 14 | 会计数据标准应用 | 会计数据标准介绍及在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应用。 |
15 | 数字技术在会计与财务工作中的应用 | 会计信息化,数字化相关制度,数字技术在会计与财务工作中的应用,预算管理一体化。 |
专业拓展知识 | 可持续信息披露 | 16 | 可持续信息披露研究动态 | 可持续披露准则相关情况 ,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C)信息披露专题及相关热点问题。 |
审计基础 | 17 | 审计基础知识 | 审计的基础理论、程序和方法等基础知识及相关热点问题。 |
金融基础 | 18 | 金融基础知识 | 金融风险防范、金融科技与监管、数字金融、国际金融等基础知识及相关热点问题。 |
财经相关规范 | 19 | 财政金融法律法规 | 国有资产管理、预算、证券、保险、政府采购等领域的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等。 |
20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 | 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外商投资企业等不同企业类别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等。 |
21 | 其他法律法规 | 民法典中与经济业务事项相关的法律知识等。 |
其他财会财经热点 | 22 | 会计与财务前沿问题 | 会计国际治理体系、国际会计准则最新发展、商业模式创新与会计变革、智能财务与共享中心建设、“双碳”政策与会计行业发展等热点会计与财务问题。 |
23 | 财税体制改革热点问题 | 财税体制改革背景、历程与展望,财税体制改革相关理论,财税体制改革主要内容等。 |
附件2 |
2025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形式及学分确认方式 |
序号 | 学习形式 | 学分确认平台 | 确认学分分值 | 学分确认方式 | 提交材料 |
1 | 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 | 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 管理平台 | 每天折算为专业科目20学分。 | 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区财政部门明确学分确认方式 | 按照用人单位属地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
2 | 参加“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中备案的远程施教机构继续教育培训 | 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 | 在线学习,每小时折算为专业科目2.5学分。 | 施教机构直接回传,会计人员无需申请。 | 无。 |
3 |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学位学历教育 | 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 管理平台 | 在校期间无需进行继续教育;毕业年度申请继续教育,确认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如需使用2025年继续教育进行高级(正高级)会计职称申报的人员需额外完成公需课学习,其他人员无需另行完成公需课学习)。 | 会计人员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中继续教育模块选择学分折算中对应项目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 毕业证(学位证)电子版。(扫描件) |
4 | 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 管理平台 | 每通过一科确认通过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如需使用2025年继续教育进行高级(正高级)会计职称申报的人员需额外完成公需课学习,其他人员无需另行完成公需课学习)。 |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广东省内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由财政部门统一录入,会计人员无需申请。 | 无。 |
5 | 通过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考试-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税务师考试-财务与会计科目考试 | 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 管理平台 | 每通过一科,确认为通过专业科目90学分。(需另行完成公需课学习) | 由会计人员自行申请,财政部门确认。 | 提交带身份证信息的成绩单截图。(电子版成绩单) |
6 | 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 | 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 管理平台 | 每年折算为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需另行完成公需课学习)。 | 由会计人员自行申请,财政部门确认。 | 继续教育完成证明。(电子版) |
7 | 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科研课题,课题结项 | 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 | 1.独立承担:确认为专业科目90学分(需另行完成公需课学习); | 由会计人员自行申请,财政部门确认。 | 结题书等有效证明材料1份。(扫描件) |
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 | 2.与他人合作完成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专业科目90学分(需另行完成公需课学习),其他参与人折算为专业科目60学分。 |
8 |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 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 | 1.独立发表:每篇论文折算为专业科目30学分; | 由会计人员自行申请,财政部门确认。 | 报刊封面、目录及论文内页。(扫描件) |
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 | 2.与他人合作发表:第一作者折算为专业科目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专业科目10学分。 |
9 | 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 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 | 1.独立出版:每本折算为专业科目90学分(需另行完成公需课学习); | 由会计人员自行申请,财政部门确认。 | 书籍封面、封底(包含书号)。(扫描件) |
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 | 2.与他人合作出版:第一作者折算为专业科目90学分(需另行完成公需课学习),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专业科目60学分。 |
10 |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 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 | 由相关文件另行规定。 | 由相关文件另行规定。 | 由相关文件另行规定。 |
附件3
关于公布2025年度梅州市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名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有关施教机构: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关于开展2025年度梅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远程施教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梅市财会函〔2025〕2号)等要求,现将通过备案的2025年度梅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远程施教机构名单确定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1.广东省会计学会
2.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华会计网校)
3.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4.北京华夏金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5.广东源和大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6.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会计人员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czt.gd,gov.cn)“业务办理-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模块,点击“继续教育-学习资源”自行选择远程培训机构进行在线学习,并于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2025年度继续教育学习。
梅州市财政局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