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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财政局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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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来源:梅州市财政局   时间:2012-05-18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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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以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将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的通知》(财会办【201135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217号)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决定组织全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开展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培训

2012年广东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实行分类培训。根据单位类型共分为四类:

  第一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主要包括:大中型企业持证人员,即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及以上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

  第二类,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除外。

  第三类,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

  第四类,其他持证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2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

  1.《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第18号、《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2.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

  3.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主要包括:

  (1)“小金库”的界定。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及相关解释文件为准。

  (2)“小金库”问题相关的处理规定。主要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罚款、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等;《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审计署令第19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

  (3)“小金库”典型案例。通过剖析部分“小金库”典型案例,使会计人员更加直观地了解“小金库”资金的来源、用途、危害及造成的严重后果,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同时使会计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尽可能避免出现类似问题。

  (4)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防治“小金库”,重在健全长效机制。通过对会计人员开展“小金库”相关知识教育,引导其强化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建设,提高财务制度执行力,规范单位内部财务管理。

  (二)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2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

  1.《小企业会计准则》。

  2.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主要内容与第一类相同。

  (三)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2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

  1.《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

  2.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主要内容与第一类相同。

  (四)其他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上述三类培训内容之一作为2012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五)培训内容审核。各培训单位提供的培训课程内容(含远程课件)必须经过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省直各培训单位提供的培训课程内容(含远程课件)由省财政厅会计处审核;各地培训单位提供的培训课程内容(含远程课件)由当地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审核。

三、 参考教材

(一)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关内容。推荐使用财政部组织编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讲解(2010)》。

  (二)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推荐使用财政组织编写的相关讲解或指南。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内容。推荐使用财政部组织编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小企业会计准则释义》。

  (四)《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推荐使用财政部组织编写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相应讲解或释义。

  (五)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由各培训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提供。

  培训教材由培训者自愿购买,各培训单位不得强行推销。

四、培训方式

采用集中面授培训和网络继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选择面授培训方式的,每期培训班培训时间均为3天;选择远程教育方式的,网上学习的时间为24小时。对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者由市财政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同时,为保证继续教育培训质量,方便会计人员参加教育教育,逐步推行以网络继续教育为主的培训方式,拟在明年全面推行网络继续教育的模式。

五、培训地点和时间

培训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及经财政部门备案的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负责。

(一)集中面授的培训地点:

市直持证人员如要参加集中面授培训,可在市财政局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培训,培训单位名单如下:

1.梅州市会计培训中心(地址:彬芳大道市旅游总公司附楼三楼,联系人:温毅泉,电话:2265129);

2.梅州市正德会计师事务所(地址:梅江三路142号二楼,联系人:李建文,电话:2263898);

(二)网络继续教育培训

市直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如要选择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培训方式,请与市开源资讯有限公司联系,联系人:刘榆厚,联系电话:2273099

六、培训要求

(一)对持证人员及有关单位的要求。持证人员应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会计工作能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将录入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对培训单位的要求。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1)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培训。

 (2)对每期培训班学员进行考核,了解培训者对培训效果的意见及建议,不断改进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3)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天将培训计划(包括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安排、收费标准、授课老师名单等)报财政部门备案。每期培训班结束后10天内,以电子文本及书面两种形式向财政部门提供考核题式样、考核情况和培训合格学员名册(附件2),统一领取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单位负责人对培训合格学员花名册的真实性负责。

  2.取得物价部门培训收费许可,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

  3.履行如下承诺:

 (1)不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

 (2)不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3)不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单位;

 (4)未经培训及考核不得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5)无违反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其他行为。

  4.对远程培训单位的特别要求:

 (1)自主独立运营远程继续教育网,保证网络畅通;

 (2)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及时更新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3)做好网络学习的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4)有制度措施并确保网络学习资金的安全。

 (三)对财政部门的要求。

  1.严格备案制度。各地财政部门应对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并通过财政部门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的有关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应于2012年4月30日之前将在本地区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2.推行远程教育。各地应创造条件,创新模式,推行远程教育,方便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提高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会计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3.加强监管考核。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和考核,规范培训秩序,确保培训质量。定期或不定期(至少每年1次)检查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一经发现,应即取消其备案:

 (1)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2)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3)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单位的;

 (4)连续1年内未举办1期培训班的;

 (5)未经培训及考核便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的;

 (6)远程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未能保证网络畅通,未能做好网络学习的相关咨询服务工作,未能制定有效制度措施并确保网络学习资金安全的;

 (7)违反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其他行为的。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