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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财政局 通知公告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通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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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通知》的公示
来源:本网   时间:2018-09-17 15:27:2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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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解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违反规定超年限低价对外出租、无偿出借国有资产,涉嫌利益输、出租收益逃避财政监管、资产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及下属单位资产日常使用管理等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资产管理职责

(一)理顺各部门管理职责。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下属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进一步理顺“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用、使用”的管理体制,完善“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职能,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组织管理职能,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用使用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有效管理。

(二)主管部门的组织管理职责。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本部门和下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组织管理职责,认真组织实施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本部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下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本单位占用、使用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的衔接,构建既有机联系又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效能。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二、加强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合作经营管理

(一)规范资产日常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管理目标,进行资产日常管理,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健全资产购建、资产入库验收登记、资产保管清查、资产领用和交回等日常管理制度。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及时处理资产盘盈、盘亏。

(二)加强资产处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要规范资产处置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处置行为。资产处置由资产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资产管理审批权限报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的,财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违规处置行为予以纠正,处置行政事业资产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公开拍卖等交易方式处置。资产处置完成后,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和账务处理。

(三)严格资产出租、出借、合作经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规定。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合作经营等。

1、产权证明登记在行政单位而且已经委托所属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物业,行政单位是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行政单位物业对外出租、出借管理规定执行。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使用权纠纷、严重安全隐患、基础设施不完善的物业,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合作经营。

2、行政事业单位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未经评审或评估确定租价、超年限低价出租、出借(合作经营)国有资产的,由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按程序负责解除合同,资产收回交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

3、招租程序及期限。经批准对外出租出借的,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本着公开、透明和详细的原则向租赁户通知招租信息,并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公开招租,招租信息在公开媒介进行披露,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产生的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4、严格执行出租出借台账制度。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属单位对外出租、出借资产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外出租、出借资产台账,实现动态跟踪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各单位对外出租、出借资产的台账,要列明出租出借项目批准部门、批准时间、出租出借时间、租金、合同编号、租户名称等内容。

(四)做好重大专项改革中资产处置工作。切实做好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培训疗养机构脱钩等重大专项改革中涉及的单位划转、撤并、改变隶属关系的资产处置工作,严格按改革实施方案执行,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三、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长效机制

(一)完善资产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要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健全完善本部门(单位)资产管理配套制度。有关制度办法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门备案,下属单位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一并报送本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和联络人,人员变动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在资产管理系统中更新。

(二)规范资产信息化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是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载体,市直部门及下属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资产管理系统数据填报工作,做好资产数据录入更新、出租出借登记和申报、资产报告编报等工作。认真核对本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固定资产卡片信息,查漏补缺,如实填报,及时更新系统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资产管理系统数据将作为财政部门统计上报资产信息的主要渠道。

(三)落实资产备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资产处置和资产使用的监管力度,建立资产处置、出租出借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根据财政部门授权审批的资产处置、使用事项,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备案。

(四)建立常态化资产管理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要定期开展年度资产管理自查和资产报告编制工作。每年3月15日前将资产管理自查报告和年度资产报告报送市财政局,一并报送本部门(单位)所在纪检组等有关部门,建立资产齐抓共管的监管长效机制。

2018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