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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财政局 通知公告 关于2016、2017年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公布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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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2017年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公布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梅州市财政局   时间:2016-04-08 15:52:4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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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会〔20135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梅州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广大会计从业人员学习提供优质服务的平台,努力提高培训质量,现将20162017年度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前年度已公布的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已经市财政局公布并有意向继续纳入20162017年度公布范围的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认真对照财会〔201318号文和粤财会〔201350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自查,于 2016428日前 按要求提交年度总结、自查报告,并填报《梅州市市直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表(面授)》(附件1)或《梅州市市直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表(远程教育)》(附件2)。如师资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关师资学历、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相关学历、证书原件报验后退回)。逾期未提交相关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20162017年度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二、新增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有意向新增纳入20162017年度公布范围的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在 2016428日前 填报《梅州市市直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表(面授)》(附件1)或《梅州市市直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表(远程教育)》(附件2)并做出承诺。其中新增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备案表及相关师资学历、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培训机构情况介绍。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纳税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培训资质证明材料(教育局或教育厅批文等)。

以上相关资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报验后退回)。

三、公布名单

市财政局将采取查阅材料、现场问询和实地抽查等方式审核备案单位有关资格条件以及培训工作基本情况(如培训质量、培训收费、承诺履行情况等)。符合要求的机构将列入梅州市市直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名单,并在梅州市财政局网站上公布。

市财政局(会计科)联系人:陈李芸

联系电话:0753-2122163

地址:梅州市江南嘉应路18


梅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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