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24〕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财综字〔2010〕16号)、《关于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财综字〔2010〕27号)、《转发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梅市财综字〔2010〕63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梅市财综〔2013〕32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pdf
梅州市财政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