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24〕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转发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财综字〔2010〕64号)、《关于广东省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财综字〔201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pdf
梅州市财政局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