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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本网   时间:2017-03-27 17:46:1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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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为全面深入推进我省财政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财政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7]1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推动相关改革,防范财政风险,实现有效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内容(涉密内容公开方式按意见中“依法保密审查”程序办理)外,所有涉及财政资金的情况都要公开,主要包括财税政策、预决算管理制度、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情况、绩效评价等。逐步公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二)坚持规范公开方式和落实责任。负责编制政府或部门预决算信息的部门或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研究制订本级、本部门推进财政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规范公开的时间、要求、格式、内容以及统计口径,切实增强公开的可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其中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预决算、财税政策公开,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预决算及执行情况、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资金管理制度等信息公开。

二、工作要求

(一)政府预决算公开

1、公开主体:财政部门。其中市财政局负责公开全市及市本级预算安排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公开本级预算安排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2、公开时间: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3、公开形式:在本级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专栏公开。

4、公开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的报告及报表等相关信息。公开的政府预决算信息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和举借债务等情况。具体应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总收支、本级收支以及对下级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收支、本级收支以及对下级转移支付;社保基金预算收支;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总额、分项数额及增减变化原因说明等。

除涉密内容外,各级政府预决算本级支出应当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公开分地区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全部按具体项目公开;举借债务的情况包括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地区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限额、余额表,及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情况。具体为: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6张报表,包括: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各级政府政府性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4张报表,包括: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④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各级政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还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各级政府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二)部门预决算公开

1、公开主体:除整体涉密部门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和单位。

2、公开时间: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在批复后20日内公开。

3、公开方式:由各部门各单位在门户网站上设立财政信息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信息。没有门户网站的部门和单位按意见要求处理。

4、公开内容: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决算公开,包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部门和所属单位全口径预算收支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等内容以及情况说明,涵盖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各部门各单位预决算支出应当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公开的“三公”经费信息要包括“三公”经费总额和分项金额(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要细化为购置费和运行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要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具体为: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报表,包括: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报表,包括: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三)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1、公开主体:业务主管部门。

2、公开方式:业务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专栏公开。

3、公开内容:主要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专项资金分配公式和程序、专项资金分配结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以及审计结果等。

4、公开时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办法制定或修订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专项资金分配公式和程序在发布之日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在分配结果确定或相关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在收到评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

(四)基层民生支出公开

由各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意见要求制订相应的公开方案。

(五)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涉密项目除外)

(1)公开主体:除涉密单位以外的所有部门预算单位。

(2)公开时间:按采购进程及时公开。

(3)公开方式:各部门门户网站专栏公开。

(4)公开内容:各部门各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采购尚未确定项目预算金额的,可不公开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

(1)公开主体: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和单位

(2)公开时间:随同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逐步予以公开。

(3)公开方式:部门和单位门户网站专栏公开。

(4)公开内容:预算绩效目标公开应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与标准值、项目绩效目标预期进度与资金支出计划等内容(即按绩效目标申报表表式内容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情况、绩效评价结论、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等(即按绩效评价报告撰写提纲格式内容公开,原则上对前几年立项的项目开展评价)。

(七)国有资产信息公开

(1)公开主体:各行政事业单位。

(2)公开时间:在公开部门决算同时公开资产信息。

(3)公开方式:部门门户网站专栏公开。

(4)公开内容:本部门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

(八)财税政策和规章制度公开

(1)公开主体:各级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

(2)公开时间:在正式文件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3)公开方式:部门门户网站专栏公开。

(4)公开内容:本部门制定的各类财税政策和规章制度,包括税收征管、非税收入收缴、政府性基金项目、财政专户、税收优惠政策等财政收入制度,本级专项支出管理、转移支付管理、政府采购等财政支出制度,会计、国库、国有资产等其他财政管理制度。

(九)部分涉密内容处理

有关单位根据意见要求处理。

三、强化公开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信息公开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易于监督”的原则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工作目标,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强协调反馈。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有关工作机制,做好牵头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建立健全定期统计和汇总上报机制,动态掌握本地区财政信息公开情况,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或本级政府报告。各部门、各单位在做好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过程中如碰到问题,可咨询同级财政部门对应的有关科(股)室。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在公开预决算信息的当天,应将公开的网址链接以邮件(gdmzczfgk@163.com)向市财政局反馈备案,各县(市、区)可参照办理。

(三)加强舆情回应。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高度关注财政信息公开过程中的舆情反映,在及时准确公开预算信息的基础上,主动解疑释惑,对其中涉及财税政策、规章制度的一些专业名词作出详细的解释说明,及时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方便社会公众理解。

(四)加强考核监督。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将财政信息公开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增强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选择预决算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细化程度以及公开形式是否规范、组织是否切实有效等指标,结合社会公众评价,检查和考核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公开情况,进行量化评价、排名,排名情况在系统内通报,发现问题要坚决曝光、监督整改。整改不力的可采取通报、约谈和现场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依法应追究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