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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文件阅览须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5-07-17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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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文件阅览须知

2015-07-15 16:43:52

广东省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文件阅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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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范围

本阅览室为社会公众提供1998年以来广东省人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广东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制发的正在执行的与本省经济、文化、社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省直和中央驻粤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形成的正在执行的政策性、法规性、公益性和服务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文件。

中国公民持本人有效证件(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回乡证等),外国人持本人有效旅行证件(护照或在华机构工作证明等),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即可查阅利用本馆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文件。

二、利用程序

(一)来馆查阅利用

1、登记。在登记处向工作人员出示证件,索取并填写利用登记表。

2、检索。在目录厅由利用者本人自行或请本馆工作人员使用手工目录、机检目录检索,并填写文件检索单。

3、查阅。利用者依据检索编号自行或请本馆工作人员在阅览厅开架文件柜内调出需要的文件,并在政府公开信息阅览区内查阅。

4、摘抄或复制。利用者可根据需要使用本馆专用摘录纸,摘录文件内容或向本馆工作人员提出制作文件副本的要求,由本馆工作人员制作文件副本(须缴纳制作成本费)。文件利用后,请将文件放回原存放处。

5、咨询。利用者如要求就文件内容予以解释,可向工作人员提出,由工作人员负责答复。必要时,可由工作人员向文件形成单位或相关部门查询后予以答复。

(二)通过网站、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利用

1、利用者可以通过广东档案信息网(www.da.gd.gov.cn)中的“现行文件”栏目查阅政府信息公开文件,并自行下载。利用者也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查询政府信息公开文件。查询时须先向本馆工作人员提供文件的大致内容或标题、制发机关、形成时间等信息,并留下联系方法。

2、本馆工作人员接到查询利用要求后,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查询。

3、利用者确认查询答复后,如需要文件副本或文件有关内容信息,须将本人有效证件复制件寄、传本馆,并将查询答复标明的检索、复制和邮寄等成本费同时邮寄本馆。

4、本馆工作人员确认收到有效证件复制件及有关费用后,即向利用者提供文件副本或文件内容有关信息。

三、注意事项

1、利用者应爱护检索目录和文件资料,如有损毁、涂改的行为,将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利用者不得擅自将文件资料、检索目录带出阅览室。

2、利用者应自觉维护阅览室秩序,严禁在室内吸烟、喝水、喧哗。利用者私人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存包处。茶水、饮料、食品和钢笔等请勿带进阅览室。

3、利用者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文件应在指定区域内进行,未办手续严禁进入档案文件阅览区域。


  广东省档案馆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作者:省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