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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1-08-03 10:08:4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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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市办2008 95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梅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 1119

梅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完好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和《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是档案馆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梅州市档案馆应将档案接收与征集(以下简称收集)工作列为本馆业务建设的重要任务,配备专人负责,并经常研究解决档案收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 梅州市档案馆是集中统一保管梅州市市级机关单位档案的综合性国家档案馆。梅州市档案馆收集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按照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市直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单位形成的具有工作查考、科学研究和历史凭证作用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收集进馆,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

第五条 市直机关单位必须依法向市档案馆移交本单位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永久或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市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包括:

(一)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梅州市人民政府、政协梅州市委员会、中共梅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的临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

(二)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单位在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工作查考、科学研究和历史凭证作用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

(三)市政府直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性单位形成的档案(作为派出单位全宗的组成部分)。

(四)市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等单位(指副处级以上单位)形成的档案。

(五)市政府派驻国内外机构形成的档案。

(六)已撤销的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的直属工作部门或直属工作部门的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七)市级人事管理权限内的著名人物活动形成的档案(不含其干部档案)。

(八)已故的市级知名人士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人事档案。

(九)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工厂、商店、医院、中小学校、文艺团体的档案。

(十)属本市和上级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反映本市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为主的档案。

(十一)上级主管部门驻梅各单位所形成的档案。凡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向本地综合档案馆移交的,由市档案馆负责接收。

(十二)中共中央、中央办公厅、省委、省委办公厅文件,由市委办公室负责立卷;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立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文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立卷;全国政协、省政协文件,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立卷;中央纪委、省纪委文件,由市纪委办公室负责立卷;其他上级机关文件,由市级的主管机关负责立卷,然后分别向市档案馆移交。

(十三)建国前本市革命历史档案及旧政权机关和其它单位形成的档案。

第六条 凡反映市属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面貌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一律移交给市档案馆。

(一)文书档案及电子文件档案。

(二)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反映本专业的各种载体的专门档案,具体包括:

1、基建档案和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档案;

2、市纪检监察机关的纪检监察案件档案;

3、市委组织部门管理的处级干部档案,在干部逝世五年后移交市档案馆保存;

4、市财政部门的财务报表(预决算报表);

5、市统计部门的统计档案、各类普查档案;

6、市民政部门的勘界、地名、行政区划、收养登记、婚姻登记、社团登记档案;

7、市审计部门的审计档案;

8、市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档案、公证档案;

9、市环保部门的环保档案(如环保规划、监察等活动形成的档案);

10、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国土资源管理(如公开版地图)档案;

11、市科技部门(包括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审批档案、专利执法档案;

12、市信访、纪检监察部门的信访档案;

13、市侨务管理部门的境外捐赠审批档案;

14、市体育主管部门的竞赛档案;

15、市政府法制部门的行政复议档案;

16、市社保基金主管部门的社保业务档案;

17、市社科联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审批档案;

18、市工商部门的工商登记档案(指具有典型意义的已关闭或破产企业的登记档案);

19、市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档案;

20、市银行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档案;

21、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全市性的大案、要案诉讼档案;

22、获地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档案;

23、本市的名牌产品和传统生产工艺档案;

24、政府采购档案;

25、其他应当移交的专门档案。

(三)声像、荣誉、实物档案:

1、党和国家、省主要领导人来我市视察、指导工作的题词、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

2、外国元首、政党领袖、政府首脑等来我市参观访问时所形成的题词手迹、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

3、国际组织、国家和省在我市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中共梅州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召开的重大会议形成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光盘等;

4、梅州市开展的重大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活动及举行重大庆典、纪念活动、重大抢险救灾活动所形成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

5、梅州日报社和市广播电视台拍摄、录制的,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新闻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

6、市直属单位重要职能活动形成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光盘等;

7、我市被国家、省授予的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的证书、奖牌、奖杯、奖状、奖旗等;

8、市领导和市有关部门在对外交往活动中接受的纪念品(礼品)。

第七条 市档案馆在收集市直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单位档案进馆的同时,还应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和立档单位历史面貌的、本单位编印的各种资料。包括:简报、通讯、书籍、杂志、报刊、学报、图片、照片、画报、手册、地图、年鉴、回忆录、文件汇编和资料汇编、会议特刊、专刊、科技资料、成果汇编、产品目录等。

第八条 对于散存在国外、境外的本地区有关重要历史档案,市档案馆应当采取措施收购或者征购进馆。

第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市档案馆捐赠档案。市档案馆对档案的捐赠者可以颁发捐赠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十条 市直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技术规范要求对本单位的档案整理归档,集中管理,并在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的,向市档案馆移交。经市档案馆和档案保管单位协商同意,档案可以提前移交进馆。

第十一条 凡是向市档案馆移交的档案,移交单位必须收集齐全,正确划分保管期限,保证档案质量,并编制档案目录(以卷为单位归档的包括案卷目录和卷内文件目录)、全宗说明一式三份(交档案馆二份,移交单位留存一份)。

第十二条 市直局级以上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单位移交进馆的档案、资料,由市档案馆派人检查验收;各局级所属单位需进馆的档案、资料,分别由各主管单位组织,市档案馆派人参加共同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方可向市档案馆移交。

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驻梅单位移交进馆的档案、资料按上款规定办理。

撤销、合并、转制、破产等单位的档案,由原单位或代管单位负责整理,经市档案馆派人检查验收后进馆。

第十三条 下列非市属单位形成的有关档案,经协商同意,可参照本细则的规定移交或寄存市档案馆。包括:

(一)市级各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有关档案。

(二)某些特定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业户以及退出市场的企业形成的有进馆价值的档案。

(三)我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其他有关档案。

第十四条 其他应当进馆的档案、资料也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86123日梅县地区行政公署印发的《关于颁布〈广东省梅县地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地行字〔1986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