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省档案局网站)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15号文及省委办、省府办11号文有关引导及帮助社会组织做好档案工作的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同意,省民政厅、省档案局近日联合印发了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社会组织档案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社会组织档案是社会组织在登记、变更、注销以及运营、社会服务等活动中形成,具有凭证和查考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是社会组织知识资产与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引》在加强全省社会组织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方面,具有两个鲜明的特征:
一是首创性。此前,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0〕101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面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就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提出了管理要求。与《办法》适用范围和主体内容不同的是,《指引》是全国首个针对社会组织自身开展档案工作建设进行细化规定的省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指引》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制定依据,明确了社会组织的管理责任和档案工作目标,指出了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社会组织档案工作建设过程中的职责要求。
二是针对性。《指引》提出了社会组织开展档案业务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在换届选举档案交接、会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档案管理、社会组织信息公布档案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有效引导和帮助社会组织着重加强有关工作。
《指引》还根据国家档案行业有关标准,基于社会组织档案内容的特殊性,制订了《社会组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个方面分别提出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要求。
广东省将社会组织档案工作纳入行政部门业务监督指导范围,既符合档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要求。《指引》的出台,标志着我省社会组织档案工作逐渐步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管理轨道,对促进社会组织档案工作发展,提高社会组织营运能力、维护自身权益,充分开发社会组织档案信息资源价值,更好服务于社会经济建设具有重要引导和推动作用。
(省档案局档案督导处 欧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