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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档案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
来源:深圳市档案局   时间:2017-08-10 09:37:5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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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加强和规范档案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管理,培养跨世纪的档案专业人才,以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和全国档案科教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省档案培训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在岗或即将上岗的档案工作人员都应接受档案专业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者,颁发由广东省档案人员继续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局教育中心)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档案人员岗位培训证书》,作为档案人员上岗任职和晋升档案专业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三条 广东省档案局科研教育处负责协调全省档案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依法对档案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进行规划、组织、监督和指导,对全省的档案专业培训计划、教材、考核要求和教师队伍负责管理。


第四条 档案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分级分层次进行:


省教育中心负责省直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档案人员和各市、县、区档案局馆申报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档案人员的岗位培训。


广州、深圳市属单位的档案人员和申报中级(含中级)以下技术职称档案人员的岗位培训分别由两市档案局负责。


地级市档案局设有经当地政府批准的档案人员培训机构的负责本辖区内市、县、乡镇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档案人员和申报初级技术职称的档案人员的岗位培训。


凡没有经当地政府批准设立档案人员培训机构的,可与省教育中心联合举办培训班,或由省档案局授权办班,或派员直接参加省教育中心举办的岗位培训班。


第五条 建立档案专业岗位培训班申报制度。设有经当地政府批准的档案人员培训机构的市,每年3月底前应将当年培训计划报省档案局备案。没有设经当地政府批准的档案人员培训机构的市,应在办班前一个月填写《广东省档案人员岗位培训班申报表》(见附表),报省档案局审定。


第六条 档案人员岗位培训内容以:《档案概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档案保护》、《档案利用》5门课程为主,同时适当增加档案管理现代化技术方面的新知识、新内容。总授课时间不少于200学时。实行开卷考试,试题和改卷由办班单位根据省的考核大纲负责。


第七条 为保证培训教学质量,要严格各培训机构档案兼职教师的资格审查,有关兼职教师的管理,按《广东省档案专业在职教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档案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