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地方志办公室认真按省、梅州市地方志办工作要求,积极做好《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学习宣传工作。
一是认真组织全办干部学习《条例》,要求全办干部在学懂弄通做实《条例》相关内容的同时,要充分认识《条例》对弘扬方志文化、推动依法治志和新时代地方志工作转型升级的重大意义,要把《条例》作为地方志工作抓重点、强弱项、补短板的有力抓手和重要法治支撑。地方志干部要带头践行《条例》义务与权利,依据《条例》担负起传承历史的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社会、个人的地方志权利,调动社会、个人依法修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条例》规定的各项权利落到实处。
二是认真学习贯彻《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书》(兴市府办会函〔2018〕137号)精神。7月26日,市政府召开第十五届第25 次常务会议,传达贯彻了省政府召开的《条例》贯彻实施会议精神,要求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必须抓好宣传学习,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实施力度,强化执法督查,将《条例》的相关要求落实到地方志工作组织、管理各个环节,推动兴宁市地方志事业上新台阶。
三是营造学习宣传《条例》的良好氛围。市地方志办公室印制《条例》单行本1000多本,分发给市直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镇(街道)及村(社区),积极推动《条例》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营造全社会学习《条例》的良好氛围。同时,在《兴宁年鉴2018》中设立特刊,全文刊登《条例》内容。(兴宁市方志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