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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地方志办公室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广东省情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情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情网   时间:2018-04-17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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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地方志工作机构,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情专家库管理,扩大专家范围,壮大专家力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促进地方志事业发展中的智力优势,现将《广东省情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2018年3月21日

 

 广东省情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省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促进地方志事业发展中的智力优势,推动我省继续当好全国地方志工作的排头兵,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地方志办)设立广东省情专家库,遴选专家入库,每次聘期5年。
第三条 广东省情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省情专家)遴选范围: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广东省区域性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历史和现状研究的人士。
(二)具有丰富公共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经验的人士。
(三)在省情研究、地方志事业发展中有一定贡献和影响的其他人士。
第四条 遴选省情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综合素质较高,身体健康,有志于从事并能够胜任地方志工作。
(二)对广东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省情有深入研究,熟悉国情省情,视野开阔,富有创新精神,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三)对志书、年鉴、地方史编纂以及信息化、方志馆建设等有深入研究,有较大影响。
(四)具有相当于正高职称或者较高的政策研究水平、学术成就,在所属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代表性。
第五条 聘任省情专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在“广东省情网”上公布省情专家增补信息,各单位及个人可根据增补信息推荐或自荐;也可由省地方志办各处(社、馆)或各地级以上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向省地方志办推荐。
申报人填写《广东省情专家库专家推荐表》(附后),所在单位加具意见。
(二)省地方志办组织对省情专家候选人进行审定,并将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三)印发聘任通知,颁发证书。
第六条 受省地方志办委托或邀请,省情专家主要参与下列工作:
(一)参与拟定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拟定地方志工作规范。
(二)参与地情资料文献编纂(含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史等)、古籍整理、地方志理论研讨及相关业务培训。
(三)参与地情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调研、咨询、评估、评审、验收、评奖。
(四)参与地方志信息化以及方志馆建设,为社会提供地情服务。
第七条 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应邀参加地方志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取得相应报酬。
(二)获得赠阅省地方志办组织编辑的有关公开出版物、内部连续性出版物以及工作信息、资料。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担地方志课题的权利。
第八条 建立专家档案,每年对专家发挥作用情况进行一次评估。
专家聘任期满后,征得专家本人同意,经省地方志办批准可予以续聘;若不续聘,则聘任关系自行终止。
第九条 聘任期间因为健康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专家个人书面提出辞去专家申请的,省地方志办应予以批准。
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专家,省地方志办有权终止其任期,取消其省情专家资格,并在“广东省情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广东省情专家库专家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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