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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通知 公告 公示 关于《调整梅州城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及修订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br/>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关于《调整梅州城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及修订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
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25-06-19 18:11:0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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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我局于2025年4月2日上午,主持召开了《调整梅州城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及修订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现将听证会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听证会参加人应到19名,实到19名(由消费者、专家学者、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的代表及经营者代表组成),听证人5名,会议记录人2名,旁听人员5名,新闻媒体人员2名。听证会上,各位代表的意见建议相对集中,观点比较一致,总体认为调整方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程序合法、内容合理,赞成调整方案的实施。

  二、听证会参加人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一)关于“燃气企业要提升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的建议。处理情况:采纳。住建部门要进一步指导燃气企业强化服务意识,更新服务理念,让用户充分享受到优质、便捷的现代燃气服务。

  (二)关于“燃气企业在气价调整后,依然要做好燃气安全保障工作”的建议。处理情况:采纳。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检查工作,要求燃气企业定期检查维护燃气设备,扩大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覆盖率,确保燃气安全保障工作无漏洞。

  (三)关于“重视燃气调价引发的投诉问题”的建议。处理情况:采纳。一是调价期间,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和梅州中燃公司要共同做好网络舆情防控工作,及时处置应对各类投诉及网络舆情。二是燃气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燃气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三是市发展改革局要依法加强对各县(市、区)燃气价格调整工作的业务指导,缩小区域价格差异矛盾。

  (四)关于“降低非居民用气基准销售价格可上浮20%,上浮幅度过大”的建议。处理情况:不采纳。不采纳的理由: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规定,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实行基准价管理,供需双方以基准销售价格为基础,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五)关于“对于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下一次联动进行补偿或扣减”的观点不认可,企业应承担经营风险的建议。处理情况:不采纳。不采纳的理由: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下一次联动进行补偿或扣减。

  (六)关于“调高价格时,应经听证,报政府批准,以及认为配气成本与配气价格保持一致”的建议。处理情况:不采纳。不采纳的理由:1.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定价机制,应当实行听证或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调整价格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同时,为了提高联动时效,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应市场供需变化,通过价格联动机制调整燃气价格时,由发展改革部门按机制调整销售价格。2.根据《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第二条及第五条的规定,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城镇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再除以年度配送气量确定配气价格。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