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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2-12-15 23:47:1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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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有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2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下称《减免责清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四)《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五)《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

  (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

  (八)《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7号)

  (九)《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粤粮规〔2022〕2号)

  三、主要内容

  《减免责清单》分为免处罚清单和从轻处罚清单两种类别。

  (一)免处罚清单(6项)

  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减免责清单》分别对以下6项行政处罚明确了适用免处罚的具体情形,同时提出了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的监管措施:

  1.对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有关成本监审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监测单位不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报送价格监测资料,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4.对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5.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6.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二)从轻处罚清单(2项)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即“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减免责清单》对以下2项行政处罚明确了适用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形,同时提出了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的监管措施:

  1.对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有关成本监审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监测单位不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报送价格监测资料,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