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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全市市场主体信用承诺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梅市发改〔2023〕64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3-03 09:35:4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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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326号)和《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明电〔2022〕11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在我市范围推进实施信用承诺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的政策精神,通过实施信用承诺,持续强化市场主体诚信意识、责任意识,加强自我约束、社会监督,推进守法守信、诚信经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发展质量。

  二、承诺对象及内容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的公开书面承诺。我市各级行政部门在开展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双随机抽查及其他监管执法工作中,指导、引导梅州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规范的文书格式,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反承诺责任等作出书面承诺,并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开。

  (二)信用承诺的类型。信用承诺分为审批替代型、容缺受理型、证明替代型、信用修复型、主动公示型和行业自律型等六种主要类型。

  审批替代型:市场主体在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时,由企业登记(审批)部门告知其许可应具备条件和违反承诺后果等,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后,企业登记(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

  容缺受理型:市场主体在申请办理实行容缺受理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但次要申报材料欠缺时,企业登记(审批)部门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等,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按照正常流程办理。在承诺期限内,申请人补齐所欠缺材料后,予以办结。

  证明替代型:市场主体向企业登记(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实行承诺书替代部分申请材料的有关事项时,企业登记(审批)部门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企业登记(审批)部门不再收取有关证明,而是依据承诺书办理相关手续。

  信用修复型:已被公示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向信用中国申请信用修复,按要求提交信用承诺书并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

  主动公示型:市场主体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服务质量、招投标、业绩公示等专项承诺,公开声明服务标准、质量、践诺履约等。

  行业自律型:行业协会商会通过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引导会员加强行业自律,向社会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三)信用承诺的内容。各地各单位按照业务条线统筹梳理制定本业务领域的《信用承诺书》格式文书,明确承诺环节、承诺类型、用途、市场主体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诺人等,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向行政部门所提交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信息公示,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政府监管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等监督;依法提供合格产品或服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时,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并履约守信等;同意将信用承诺信息通过公示平台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违背承诺自愿接受失信惩戒;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承诺的其他事项。

  市场主体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信用承诺书》的,各单位应及时通过信息化平台记录信用承诺信息,按照“谁记录、谁公示”原则,于市场主体作出信用承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平台统一归集公示。

  三、主要工作

  (一)注册登记环节的信用承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备案)时,提醒申请人需进行信用承诺的事项,指导其签订《信用承诺书》,收取信用承诺相关材料,记录企业信用承诺相关信息,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信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与企业登记材料一并归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愿意提交《信用承诺书》的,不得违法限制其登记申请。

  (二)行政审批环节的信用承诺。市场主体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书面作出承诺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审批机关应予以当场受理,记录相关承诺信息,并将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行政审批环节相关信用承诺信息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三)“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的信用承诺。各单位在开展双随机抽查相关工作中,对检查结果记录为“发现问题责令改正”等情况的,除依法处置外,还应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向检查对象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引导检查对象签署《信用承诺书》,提示其强化主体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信息化平台记录信用承诺相关信息,并通过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四)其他监督执法工作环节中的信用承诺。各单位在开展其他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监管执法对象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除依法处置外,还可以采取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宣传、引导检查对象签署《信用承诺书》,依托信息化平台记录信用承诺相关信息,并通过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四、信用承诺运用

  各地各单位应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对违反信用承诺的市场主体加大监管力度。各单位发现市场主体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存在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审批)、无照无证经营活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对违背信用承诺的失信市场主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信用约束的联动机制,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二)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各单位对主动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要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将信用承诺情况作为实施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信用分类监管、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对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申请行政许可时部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支持其采取“容缺受理”等方式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

  (三)将信用承诺信息作为实施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各类信用承诺信息统一记录在市场主体名下,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应将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评估等信息作为信用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参考指标,制定本行业领域分类分级监管标准,按照市场主体信用水平实施差异化的分类分级监管。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政府监管、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市场主体守信自律的重要手段,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并细化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措施,将相关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确保落实到位。

  (二)统筹协调,抓好工作落实。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指导本级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工作。各级行政部门按业务条线牵头组织实施本业务领域的信用承诺工作,并规范收取、记录《信用承诺书》信息。做好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数据归集,各级各部门在一网共享平台按职能和属地分别建立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数据编目并定期实现数据更新。

  (三)宣传引导,增强诚信意识。各级各部门要多途径、多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宣传,制发信用承诺办事指南,普及信用知识,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充分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引导市场主体主动作出信用承诺并公示,切实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