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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3起涉疫物资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本网   时间:2022-12-23 11:16:5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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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针对部分药品等涉疫物资价格异常波动情况,梅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防疫物资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立案查处了一批涉嫌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为提高广大经营者依法经营的意识,加强以案释法,现公布一批涉疫物资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梅州某药业有限公司涉嫌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12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梅州市某药业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11月2日至12月1日共进货6批次连花清瘟颗粒(10袋*6克/盒,进货价21元/盒至35元/盒),11月8日销售价格为26.5元/盒,12月6日销售价格提高至79元/盒,12月9日再次将销售价格提高至89元/盒;11月5日至11月8日共进货4批次连花清瘟胶囊(0.35克*48粒/盒,进货价15.84元/盒至25.8元/盒),11月9日销售价格为25元/盒,11月22日将销售价格提高至42.5元/盒,11月30再次将销售价格提高至45元/盒。该公司大幅提高连花清瘟颗粒及胶囊药品的销售价格,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

  案例二 五华县华兴中路某大药房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产品案

  2022年12月13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到五华县华兴中路某大药房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5款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口罩,6瓶包装未标示销售价格的美林®布洛芬混悬液。经查,上述涉案口罩和美林®布洛芬混悬液总货值620元,其中未明码标价的口罩未售出,美林®布洛芬混悬液已售出1瓶,违法所得2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022年12月23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202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梅州市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明码标价销售产品案

  2022年12月12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到梅州市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销售10包医用外科口罩、24盒小柴胡颗粒、4瓶75%乙醇消毒液(安捷牌)时,未标明价格。经查,上述涉案商品总货值7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