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梅州市铁路建设办公室。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梅州市梅江区新中路市政府综合楼三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拾伍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梅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梅州市铁路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贯彻执行《铁路法》和国家、省、市有关铁路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协助开展全市综合性、长期性的铁路建设规划研究;受市政府委托承担我市铁路建设的协调、管理相关职责,争取铁路建设项目,参与铁路建设期间全过程的协调管理。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共梅州市铁路建设办公室支部委员会,负责统筹做好本单位的党建工作。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本单位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
(二)组织党员进行学习培训,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把关作用;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完成本单位职责任务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二)支委会成员参与决策本单位党建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三)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党支部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将制度建设贯彻其中;
(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
(五)强化监督保障,对不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进行决策的做法,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统筹、指导本单位开展各项业务;
(二)及时做好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
(三)负责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岗位管理等干部人事工作;
(四)监督指导本单位财务管理、政府采购以及国有资产处置;
(五)督促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六)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准确性、保密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等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由中共梅州市委组织部任命,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本单位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汇报工作;
(六)负责章程草案(修订案)起草相关工作;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为:
(一)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主任确定;
(二)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依据议题需要,可召开主任办公扩大会议,由主任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三)凡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主任、副主任均到会方可召开;
(四)会议研究和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
(五)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要以会议纪要或文件正式公布的为准,并及时报送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主任,由中共梅州市委组织部任免。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为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管理的副处级事业单位,设3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单位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开展铁路建设规划研究工作。
(二)工程科:按照国家基建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实施“工期、质量、投资”三控制目标,配合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参与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
(三)协调科:负责协助调查、整理、收集征迁工作中相关数据及各方意见、建议;协调办理征迁手续、用地审批;协调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地方与铁路部门的关系。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本单位服务质量、服务水平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管理制度,配合本单位开展工作;
(二)服务过程中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且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电话来电参与本单位的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根据机构编制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相关规定,按照职能职责开展工作,接受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家、省、市有关铁路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协助开展全市综合性、长期性的铁路建设规划研究;
(三)受市政府委托承担我市铁路建设的协调、管理相关职责,争取铁路建设项目,参与铁路建设期间全过程的协调管理。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一)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二)本单位应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三)本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预算,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有利于公益事业的发展和使用,使社会公众受益。
(二)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三)接受捐赠及使用情况应按要求自觉接受捐赠方、受赠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市有关职能部门及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内部和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四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章程修改程序,按照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完善事业单位章程管理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出台的《广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实施。
第四十二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24年6月3日经主任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梅州市铁路建设办公室。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