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13〕3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试点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3〕291号)等规定,现就我省试点实行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和氨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污染物治理合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供求关系和企业承受能力,按照从低的原则,我省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和氨氮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分别为1600元/年·吨、3000元/年·吨、1800元/年·吨和4000元/年·吨。
二、排污权交易价格实行最低限价管理,交易时,出让方和购买方按不低于初始价格及省核准的排污权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三、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