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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6-01-11 10:23:4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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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府办函〔2015〕213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
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梅州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6号)关于环境监管网格化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强化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全面推进我市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环境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划分以市、县、镇为单位的三级网格,建立“三清三到位”(即区域清、底数清、职责清和监管到位、互通到位、服务到位)的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二、网格划分和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行政区域为主要依据划分为市、县(市、区)、镇(街)三级网格。其中,各县(市、区)根据辖区内的监管任务和监管力量,以镇(街)、开发区(产业转移园)为基本单元将各县(市、区)管辖区域合理划分为若干基层网格,明确具体任务和职责,每个基层网格必须落实监管责任人至少2名、网格责任领导1名。全市按行政区划共分划分为10个二级网格区域,分别为梅江区、梅县区、兴宁市、平远县、蕉岭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梅州蕉华工业园。

  (一)一级网格。

  以市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市政府。主要工作职责:

  ⒈负责监督指导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情况和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⒉利用现有的水、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系统等环境监测网络和技术力量对全市范围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控制。

  ⒊对下级网格区域内的国控重点企业、省控重点企业、涉重金属企业、涉危险废物企业、一般企业等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办或后督查。

  ⒋按照要求对下级网格的环境监管进行稽查,并督促整改。

  ⒌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水务、住建、城综、农业等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监管力量,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成立梅州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负责联系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环保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国土、住建、规划、公安、城综、交通、农业、林业、水务、卫计、安监、工商、食药监、供电、银行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园区管委会组成。

  (二)二级网格。

  以县(市、区)、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蕉华工业园等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工作职责:

  ⒈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依法全面履行本级网格监管职责。

  ⒉对本辖区内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承担本辖区日常监管执法任务,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排查沿江沿河企业、涉重企业、涉危险废物企业、饮用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隐患,按要求公开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

  ⒊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水务、住建、城综、农业等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监管执法力量,明确重点监管对象,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

  ⒋对三级网格反映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处理情况通报给三级网格。

  (三)三级网格。

  原则上按二级网格内行政区划分,以所辖的镇(街)、开发区为单元划分为三级网格区域,责任主体为镇(街)、开发区。工作职责:

  ⒈配合二级网格全面排查沿江沿河企业、涉重企业、涉危险废物企业、饮用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隐患,认真调查、报告并协助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及时填报网格化环保监管相关信息。

  ⒉落实环境监管责任人制度,每个镇(街)、开发区确认一名分管环保工作的责任领导,依托现有的站、所、办确认两名以上的环境监管人员,对辖区内环保工作负责。

  ⒊对本辖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遭受破坏的坚决予以打击,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汇报。

  ⒋负责日常巡查及相关环境协调工作,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及时调查了解,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对辖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及时向负责该网格的领导汇报,并配合做好查处相关工作。

  各级网格责任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环境监察工作任务,并接受上级部门的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网格责任领导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和督促网格环境监管工作落实,对重点环境监管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亲自部署和直接组织查处。各级网格责任人员应及时开展日常巡查,掌握网格内排污企业分布情况,熟悉主要环境敏感区域和环境风险隐患点,对网格内企业要做到生产工艺、污染物治理流程、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环节的“四个清楚”。

  四、各部门环境监管职责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结合《梅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梅市府〔2012〕54号)有关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直接实施监督管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职责。

  ⒈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目标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大力推进水、大气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严格落实水、大气和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确保实现环境保护目标。

  ⒉对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 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⒊加强对农村和农业环境的保护,统筹安排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倡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⒋责令限期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和违规建设项目。依法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

  ⒌负责组织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大自然生态系统环境保护力度,开展各类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不断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⒎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加大环保经费投入,促使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监察等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不断提升环保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

  ⒏负责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度激励。

  (二)市环境保护局职责。

  ⒈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各相关责任部门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本辖区环境保护的规定和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本辖区环境功能区划,拟订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⒊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制定大气、水、固废、机动车、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⒋牵头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环境安全隐患大清查大整治行动;负责环境监察和组织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在环境监管事项未下放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蕉华工业园管委会前,负责以上园内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⒌督促落实水、大气和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制定水、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水、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和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责任单位污染物防治和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会同监察等相关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⒍督促指导责任单位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消除环境破坏。按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织和实施全市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⒎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

  ⒏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9.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协调各责任主体做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本辖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置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10.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本辖区环境监测调和环境信息网。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文化、教育等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2.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三)市监察局职责。

  ⒈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实施监察。

  ⒉配合环保部门对全市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

  ⒊配合环保部门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

  (四)市发展改革局职责。

  ⒈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编制有关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时,要求编制部门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⒉牵头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市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工作,适时提出阶段淘汰计划和工作建议。

  ⒊负责完成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指标任务。

  ⒋负责拟定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具体收费标准,并执行差别电价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

  ⒌牵头推进全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

  (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职责。

  ⒈组织编制工业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⒉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牵头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指导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配合环保部门指导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开展污染治理。

  ⒊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产品,组织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牵头制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等措施。

  (六)市教育局职责。

  ⒈推进各类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将环境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在相关课程中渗透环境教育的内容,鼓励中小学开办各种形式的环境教育课堂。

  ⒉督促指导各类学校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活动,创建“绿色学校”,加强环境保护教学活动和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

  (七)市公安局职责。

  ⒈负责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刑事执法,主动介入、支持配合其他行政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活动,及时查处构成污染环境罪的环境违法行为。

  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喇叭、警报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等行为依法实施管理。

  ⒊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⒋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⒌依照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环保部门对在城市建成区道路行驶的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对未达到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登记;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机动车依法强制报废和注销;负责机动车污染减排相关工作。

  (八)市司法局职责。

  ⒈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为维护群 众环境权益提供法律援助。

  ⒉监督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市戒毒康复管理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环境保护日常监管,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九)市财政局职责。

  ⒈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环境保护投入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所需的费用。

  ⒉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⒊组织研究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财政有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责。

  ⒈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职业技能上岗培训和职业教育。

  ⒉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习计划,并指导实施;将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一)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⒈负责组织编制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⒉对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审核阶段应严格把关,要求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和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开采矿产资源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文件。

  ⒊负责组织划定禁止采矿区;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调处在查处环境问题过程中涉及的矿业权纠纷、土地权属矛盾纠纷。

  ⒋依法查处环境违法企业非法采矿和利用土地行为。

  ⒌负责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预防管理工作,及时提供灾情险情信息,会同环境保护部门防范地质灾害次生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⒍负责国有储备土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⒎负责督促关闭矿山做好复绿等环境治理工作。

  (十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职责。

  ⒈对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未取得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⒉负责建筑工地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查处不文明施工违法行为工作。

  ⒊指导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

  (十三)市交通运输局职责。

  ⒈组织编制交通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⒉依法对营运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做好营运机动车减排相关工作。

  ⒊协调指导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

  ⒋负责加强对道路建设过程中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控制道路施工扬尘污染;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 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

  ⒌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十四)市水务局职责。

  ⒈负责监督管理水资源工作,统一管理水资源,组织开展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配合省水文部门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指导水利工程项目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⒉组织编制水利资源开发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⒊依法加强对江河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设置排污口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河道漂浮物清理工作;负责划定禁采砂区、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

  ⒋负责督促城镇自来水厂提升水处理工艺,加强水厂出水水质监控;负责督促供水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

  ⒌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的发展规划;负责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推进城市雨污分流工程,完善城市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负责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协助环保部门制定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⒍合理调度水资源,确保水源水量要求和下游生态用水 需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相关水电站落实最小下泄流量要求。

  ⒎依法实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十五)市农业局职责。

  ⒈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负责农业生产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负责农业源减排工作。

  ⒉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推广使用合理农业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推广生态农业技术,防止植被破坏和土壤污染。

  ⒊负责监督落实规定区域施肥类网箱养殖的取缔,依法查处违规水产养殖行为;负责对渔业污染事故或渔业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⒋负责对主管的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负责江河生物多样性和江河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江河水生生物、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和水产养殖区的环境整治。

  ⒌结合名村、示范村、新农村的创建,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有助于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重点工作。

  ⒍负责加强对农村秸秆的管理,推行秸秆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调处在查处环境问题过程中涉及的农田损毁矛盾纠纷。

  (十六)市畜牧兽医局职责。

  ⒈负责制定辖区内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负责对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规划和管理,负责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开展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负责落实规模以上养殖场(小 区)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组织畜禽养殖业减排工作,协助做好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工作。

  ⒉负责监督做好染疫动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工作。

  (十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责。

  ⒈依法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 对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文件的项目,不得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对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按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取缔。

  ⒉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监管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对超时营业行为进行查处。

  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

  ⒋负责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辐射设施的污染防治措施。

  (十八)市卫生计生局职责。

  ⒈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及医疗废水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⒉督促医疗机构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负责加强对放射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中辐射环境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市统计局职责。

  ⒈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⒉负责做好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

  ⒊负责协调公众对环境满意度的调查统计。

  (二十)市林业局职责。

  ⒈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⒉加强对饮用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做好饮用水源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违法行为。

  ⒊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⒋负责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依法对湿地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⒌负责监督落实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负责沿岸防护林维护和建设;实行采伐限额制度,采伐后应及时更新造林。

  ⒍负责依法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或污染型企业非法使用林地的行为。

  (二十一)市旅游局职责。

  ⒈协同做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旅游景区落实环境整治措施。

  ⒉负责旅游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二十二)市安全监管局职责。

  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栝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⒉负责职责范围内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三)市城乡规划局职责。

  ⒈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城乡规划决策,编制城乡规划应明确各 功能区定位,避免工业区、居民区、文教区等交织引发环境问题。

  (二十四)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职责。

  ⒈负责做好市区露天烧烤、垃圾焚烧、未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具体管理工作。

  ⒉负责监督检查市区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运输和倾倒。

  ⒊协助环保部门制定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

  ⒋负责对已建成市区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

  ⒌负责依法查处市区占道经营行为。

  (二十五)市工商局职责。

  ⒈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粤府办〔2014〕24号),规范登记条件。

  ⒉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抄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⒊依法对流通领域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⒋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引起环境污染的行为。

  (二十六)市质监局职责。

  ⒈负责锅炉等特种设备证照发放时把好环保关,禁止新上高污染燃料锅炉。

  ⒉负责对生产领域的环保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⒊对生产领域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二十七)梅州银监分局职责。

  ⒈监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⒉负责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存在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新增授信支持。

  (二十八)市科技局职责。

  ⒈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⒉协调指导环境保护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⒊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 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

  (二十九)梅州供电局职责。

  ⒈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

  ⒉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⒊负责监督供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三十)梅州海关职责。

  ⒈加强废物进出境监管,加大对走私废物等危害环境安全行为 的查处,阻断危险废物非法跨境转移。

  (三十一)市法制局职责。

  ⒈负责审核、审查市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制定的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⒉依法办理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案件。

  ⒊负责对环境保护执法部门进行执法监督,审核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并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三十二)梅州海事局职责。

  ⒈负责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等工作。

  ⒉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搜寻救助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⒊负责实施行政区域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管,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三十三)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职责。

  ⒈负责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在环境监管事项未下放前,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园内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⒉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梅州高新区(广梅产业转移园)管委会行驶部分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目录的通知》要求,结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等做好相关环保事项许可工作,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⒊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园区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编制、实施园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负责园区内项目总量分配;负责建立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园区内环境信息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⒋负责园区生态建设和环境管理工作,落实园区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总量控制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

  (三十四)梅州蕉华工业园管委会职责。

  ⒈负责园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在环境监管事项未下放前,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园内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⒉负责蕉华工业园区生态建设和环境管理工作,落实园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总量控制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园区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建立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指导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

  (三十五)其他部门职责。

  ⒈负责抓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环境保护 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的贯彻落实;组织落实上级和有关部门下达的环境保护专项目标任务。

  五、工作任务

  (一)落实网格监管责任。

  各网格监管责任人对网格内企业的环境监管负直接责任,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监管频次要求开展日常巡查,日常巡查必须按照环境监察现场执法规范开展,认真填写《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对巡查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填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依法立案查处,并实施行政处罚。

  上级网格责任人要加强与下级网格责任人的联动,指导、协调解决下级网格责任人上报的相关问题,并按照一定比例对网格内企业开展检查。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明确区与镇街分级管理责任和分工、增补纳入监管企业、提高巡查频次、细化各类执法文书等;要制定环境监察工作计划,确保巡查到位。市环保局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开展稽查,稽查情况将与巡查频次要求一并纳入考核。

  (二)摸清网格污染底数。

  各网格责任人要掌握网格内各类排污企业的分布情况,熟悉主要环境敏感区域、环境风险隐患点,对网格内企业必须做到“四个清楚”:一是清楚企业生产工艺,掌握污染物的产生情况;二是清楚企业污染物治理工艺,掌握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三是清楚企业污染物排放,掌握污染物排放去向和达标排放情况;四是清楚企业环境风险环节,掌握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加强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评价企业监管。

  各网格责任人要加大对网格内纳入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评价企业的日常巡查和核查,尤其加强获红、黄牌环境保护信用评级企业的现场监测频次和监管力度,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因超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下达限期治理决定,逾期未能完成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停。

  (四)处理环境信访案件和突发环境事件。

  各网格责任人要及时调查处理网格内企业环境信访案件,按照规定的期限答复信访人;对网格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要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事件处理处置情况。

  (五)主动服务网格企业。

  各网格责任人要主动宣传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等,依法依规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环境问题,指导企业维护污染物治理设施、规范排污口设置、建立内部环境管理责任体系、完善环境管理档案资料等。

  (六)加强网格企业信息管理。

  各网格责任人要加强网格内企业的信息收集,及时更新企业环境保护相关信息,逐步建立健全“一企一档” 信息数据库,为环境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提供有效支持。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成立梅州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县(市、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网格化工作的落实。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环境监管的强大合力。二是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划定本级对辖区内各镇(街)、开发区的环保监管网格,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任务要求,统一组织、指导、监督各镇(街)、开发区环保监管体系的建立、实施、运行。

  (二)完善工作制度。

  一是逐步建立并完善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有效解决环境保护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查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三是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四是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三)提升执法能力。

  一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二要积极延伸环境监管触角,在镇(街)、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立环保机构,落实人员编制、经费。三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对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充实执法力量,增加执法投入,达到对应标准。四要尽快完善、充实梅州市移动执法系统,依托梅州市环境环境保护局信息化建设工作,形成项目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五要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部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并推进视频监控,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四)落实责任追究。

  一要严格排污者主体责任。对违法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侦办。二要强化各网格责任人和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建设,制定网格化监管考核细则,严格落实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下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不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对环保监管执法工作推诿扯皮的,依法依纪实施问责。三要建立严格、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因工作不力、决策不当、处置不当等导致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梅州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