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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5-03-17 10:56:2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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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府办〔2013〕44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

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

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9日

梅州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的通知》(粤府办〔2013〕6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发改投资函〔2013〕6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其中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和备案。对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仍按国家规定程序上报。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其中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和再投资等。

第四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额使用非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并联办理流程和时限

第五条 市管权限内的企业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按照“减少前置、并联办理、信息互通、限时办结”的要求,凡《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中保留的企业投资项目立项和报建两个阶段的审批事项,在同一审批阶段内由项目单位径向各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步办理。

第六条 推行投资项目网上全流程审批,确需原件存档的需告知申请人在领取审批文件时提供。各审批部门将项目受理、办理结果等项目有关信息在各级网上办事大厅建立统一的企业投资项目信息平台内即时互相抄告,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

第七条 企业投资网上办事流程:

(一)登陆梅州市网上办事大厅,进入梅州市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系统。

(二)梅州市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系统联合审批流程分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立项阶段;第二阶段为用地审批阶段;第三阶段为规划报建阶段;第四阶段为施工报建阶段;第五阶段为竣工验收阶段。

(三)企业投资项目按下述规定并联办理:

1.企业投资项目立项阶段视项目性质需办理:项目备案,环评文件审批(含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用地预审、压覆矿产资源审理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认定,林地审批,水资源论证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及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文物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审批等。企业在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含选址意见书审批)前办结上述事项,城乡规划部门视项目性质,要求企业出具上述事项批准文件或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2.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阶段视项目性质需办理:用地审批,招标核准,节能审查,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占用挖掘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等审批,消防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人防设施设计审查,抗震设防设计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查,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配套建设环卫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设施设计审查工程等。企业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含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或开工审批前办结上述事项,城乡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视项目性质,要求企业出具上述事项批准文件或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第八条 同一审批阶段内一个部门办理多个审批事项的,由各审批部门驻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科(股)室统一合并办理,并在各审批事项承诺时限内办结,时限计算均为资料齐备,各单位受理之日起计算。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和专家评审、公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但须将所需时间书面报告各级效能监察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审批部门在办理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由审批部门发函书面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审批部门内部审核与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同步办理;对需征求多个部门意见的,也可采用召开联席会议方式集中办理;相关部门逾期不提供意见的,或无故缺席联席会议的,视作无意见。

第三章 备案方式及环节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填写项目信息,备案机关依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予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前款所称备案机关是指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办理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以下投资项目外,依照本办法实行备案制:

(一)《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粤府办〔2013〕6号)中规定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以及交通、能源、城建、社会事业等领域采用竞争性配置的项目。

(二)使用政府性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

(三)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禁止类项目。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五)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以上相关目录均以国家和省颁发的现行版本为准。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登陆全省统一的网上备案系统,对项目备案进行标准化管理。企业登陆第一阶段(立项阶段)企业投资备案子目录,进入网上备案系统,填写《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表》,向备案机关提交备案。备案信息系统与我省公共联合征信系统联网,并向政府部门开放,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对企业提交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备案范围进行确认。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提交备案的企业。

第十四条 除《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明确规定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外,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按项目属地在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由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3亿美元以上的,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3亿美元以下的,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境外投资项目,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非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不再实行投资项目核准制,企业直接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限制类项目,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均继续实行核准制,报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区属项目参照县级管理权限,由区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享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赋于相应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的新区或产业园区等,由市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授权办理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是指项目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的变化幅度在20%及以上,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址、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更。

第十六条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有效期为三年。项目自备案通知之日起,在三年内未能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30日内,通过网上备案系统申请延期。项目在三年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项目备案证自动失效。

项目建成前,项目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项目上一年度的建设进展情况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向备案机关报备。逾期未报备的,备案机关应对项目单位发出提示。经提示后仍未报备的,备案机关应进行现场检查。连续两年未报备的,备案机关应取消项目备案证。项目进展情况报备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项目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依法可不予公开。

第四章 竞争性配置方式及程序

第十七条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中,纳入国家和省、市相关建设规划,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主要包括:

(一)经营性的铁路、轨道交通、公路和港口码头项目。

(二)燃煤火电、天然气发电、风电、水电项目。

(三)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四)水泥项目。

(五)其他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项目和涉及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核准有关领域及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具体负责能源(除水电外)、铁路、轨道交通和水泥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工作。其他竞争性配置工作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八条 竞争性配置实施程序包括: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列入国家、省和市相关建设规划,以及项目建设条件、市场需求等情况,牵头启动相关行业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

(二)由行业主管部门编制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建设条件、建设用地、环境容量、能耗指标、经济效益分析、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及行业准入标准、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招标方式及招标条件等。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由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进行审查,并按《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核准。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核准文件视同立项文件。

(四)项目竞争性配置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不实行公开招标的,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办理。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核准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招标评标工作,并公示招标结果。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情况报告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核准部门。

(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投标人,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应依法完善项目规划、用地、环评、工商、税务等手续,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工作。

第五章 部门联动改革

第十九条 规划建设部门按下列情况简化项目规划报批手续。

(一)将同一级政府部门核发的同一项目选址意见书与用地规划许可合并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事项不再单独办理,并入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办理。

(二)按照标准化要求规范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核内容,细化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用地规划许可前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该项目地块的规划条件与拟批准的项目规划内容一并公示;工程规划许可后,将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予以公告,并将项目工程规划许可信息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按承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15个工作日办结。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按下列情况分类办理。

(一)单独选址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认定与用地预审同步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在前两个事项审查通过后,同一文件出具;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待市级前两个事项审查通过后出具。已办理批次用地的园区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个项目,以及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进一步简化线状工程用地预审手续。属于市级预审的,用地预审审批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

(二)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用地报批和审核,按国家、省的要求简化用地报批手续,减少用地报批材料;涉及土地规划调整的,按省要求规划调整和建设用地同时报批;涉及其他部门审批的材料(使用林地审核、社保审核)与用地审查同步办理。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按下列情况分类办理。

(一)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备案制度,并推行网上办理。

(二)利用省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平台,建立省、市联网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系统,对已开展规划环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按省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发布简化环评文件的规范,实行简化手续。

(三)减少环评前置条件,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实行由环境保护部门视情况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二十二条 外经贸部门按下列情况分类办理。

(一)对除需报国家核准和省备案的项目外,鼓励类、允许类的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试行备案管理,并在承诺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对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在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省级以上外经贸部门备案或核准。

第二十三条 对《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保留审批相关事项,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审查内容,简化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在网上办事大厅公开,并报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严格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和验收,各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行业国家标准或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制定部门制定的标准,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统一的原则,规范报建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视项目性质完成相关验收:消防设施验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人防设施验收备案、节能验收、防雷装置验收、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验收、配套建设环卫设施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设施验收、环保设施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等。对保留验收的事项,各有关单位细化并网上公开发布全面、明晰的各类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作为企业投资建设、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设计、审查和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创新管理方式,建立行政部门审查与法定机构审查两种审查方式并行的模式。结合事业单位改革,依法设立具有综合性专业审查职能的法定机构。企业可自主选择由行政部门或法定机构办理,谁审查谁负责。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和法定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宽进严管”,政府对企业管理重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依法依规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投资建设全过程监管。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企业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管,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并加强监管,建立监管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第二十八条 项目按“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由备案或审批机关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工程规划许可的主管部门应将项目的工程规划许可信息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规划许可信息作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监管职责分工:

(一)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在项目备案、竞争性配置、招标核准等事项中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管。主要检查企业是否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是否违反建设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是否存在虚假备案的情形;项目的实际建设内容和规模与备案申报的建设内容和规模是否一致;企业在项目有关招投标活动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法定机构开展报建和验收审查活动进行监管,检查其在报建和验收审查活动中的行为是否严格执行标准。

(二)国土部门负责对企业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事项中的行为进行监管。主要检查企业是否依法依规办理用地预审、用地报批等手续,在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土地出让金、是否改变土地用途、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

(三)规划部门负责对企业在办理项目规划报批事项中的行为进行监管。主要检查企业是否依法依规办理项目规划选址、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企业在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是否违反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竣工项目的规划指标是否与批准的规划要求指标一致。

(四)建设部门、交通部门、水利部门会同消防、人防、安监等部门负责对项目报建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管。主要检查各类设计审查事项办理是否齐备,设计是否符合建设标准和规范;安全文明施工是否符合规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类专项验收和总体验收的手续是否齐全等。

(五)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并联办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各部门在各类审查审批事项过程中限时办结、网上办理等相关情况。

(六)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效能进行监察,检查督促各部门在各类审查审批事项过程中加强指导服务、依法依规办理、限时办结,提高行政效率。

(七)市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下级有关部门工作的监督检查,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综合执法检查。

第二十九条运用加强行政监管、公众监督等方式,对企业投资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监管信息、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并将企业违规行为录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告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本市制定有关企业投资管理的措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