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委)、农业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市场和质量监督委员会,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农业局、农业发展银行: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公布2016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