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5〕5729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省档案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粤委办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省档案工作的意见>〔2015〕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888号)和《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粤府办〔2015〕42号)要求,现就利用城建档案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2月1日起,我省取消利用城建档案收费,具体包括档案保护费、证明费、复制费、咨询服务费。
二、利用城建档案收费取消后,有关收费主体应严格执行,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注销《收费许可证》。同时,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清理废止本地区制定出台的相关价格政策文件,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废止的相应文件目录
1.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复函的通知(粤价函〔2003〕282号);
2.关于城建档案馆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3〕316号);
3.关于规划档案信息服务等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09〕227号);
4.关于利用城建档案收费问题的批复(粤价〔1999〕93号);
5.关于利用档案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561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