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6〕81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高速公路相关单位:
鉴于我委正在开展高速公路救援收费政策评估,为保证相关收费政策的延续性,经研究决定,原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4〕24号)规定的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政策延长试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请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规定程序做好收费许可证的换领。
试行期满后,我委再根据试行评估情况制定正式收费政策。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