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6〕123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省公安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35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3月17日
相关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