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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整治人力客运三轮车非法加装电动装置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公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11-02-20 23:08:1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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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梅州城区部分人力客运三轮车业主非法加装电动装置,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破坏了客运行业秩序,影响了城区道路交通安全,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民反映强烈。为改善城区交通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广大群众的利益,梅州市政府依法决定开展人力客运三轮车业主非法加装电动装置专项整治。为保障专项整治顺利开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九项规定: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项规定: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四、非法加装电动装置的人力客运三轮车车主在整治行动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拆除非法加装的电动装置,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有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
 
 
    1、围堵、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聚众围堵国家机关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第1款的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第2款的规定,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堵塞、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
 
 
    1、在公共道路上非法聚集堵塞、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2、以破坏交通设施的方式,堵塞、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7条、119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聚众堵塞、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的规定,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5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并实施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第1款的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场执法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等车辆通行,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刑法》第277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