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受害人合法财产权益。依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决定对辖区内黄某芬被诈骗案冻结资金进行返还,公告如下:
2017年9月2日,事主黄某芬在梅县区华侨城住家时手机收到一刷单短信,受害人黄某芬信以为真,用自己QQ添加对方为好友进行刷单,多次操作后一共被骗138560元。接警后,我局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对受害人提供的帐户资金流向进行查询,并对涉案帐户进行止付冻结,成功冻结涉案帐户。经侦查,受害人其中转账的一笔23000元汇入了嫌疑人提供的银行卡陈某(中国银行621790****2470)帐户,该笔23000元通过陈某的账户转入国付宝,该国付宝账号绑定的银行卡内(户名:林某芳,卡号:622848****247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林某芳应返还金额23000元。
特此公告。
(公告期为三十天,时间为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2月24日止,如有异议,请于2019年2月24日前向梅县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反映,联系电话:0753-6111355,王警官)
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分局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