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暂扣机动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如下违法被暂扣未处理的机动车进行清理。请有关车主在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施凭证和机动车合法手续到扣车单位接受处理,逾期将按规定上交财政部门。
梅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3年11月20日